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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0 生效日期: 2004-05-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潮府〔2004〕18号
印发《潮州市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日
潮州市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审批管理,规范运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称行政相对人)申报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审定、认证、资质评定、登记以及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申请后,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下称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提供行政服务的平台,为行政相对人和进入中心办公的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提供服务,负责行政服务事项的协调和督查。
进入中心办公的各单位应接受其协调和督查。
第四条为新设企业办理各种证照以及经常性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必须进入该中心设置的办事服务窗口办公,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个口”受理、“一个窗”收费、“一条龙”服务。
水、电、电信等单位应在该中心设置营业窗口,为行政相对人报装水、电、电信终端提供服务。
第五条凡在该中心设立办事服务窗口的部门、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授权一名分管负责人或办事服务窗口负责人直接承办和协调相关事宜。对办事服务窗口或中心转交的各类审批事项,必须落实专门人员按时按要求办结。
凡是在办事服务窗口办理的项目,原部门不得再行受理。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选派到该中心服务窗口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该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该中心的指挥和协调。
第七条行政服务实行首问责任制,即行政相对人到该中心申报事项或咨询时,首先接待或受理的办事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负责办理或引荐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申报材料齐全的申请事项,由办事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第九条因行政相对人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事项,办事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出具《补办件通知书》,在行政相对人补齐材料后予以受理。
第十条需要进行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者现场勘察等的申请事项,有关办事服务窗口受理后,应即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的,直接出具《承诺件通知书》。
第十一条办事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发出《承诺件通知书》后,应立即联系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核、勘察等,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十二条涉及2个或2个以上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受理并全程负责。牵头部门的办事服务窗口受理后,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并立即组织或由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十三条重大联审事项实行快速通道办理制。进入快速通道办理的重大事项,由中心召集有关部门联审,实行先批后办,各类手续在与各审批部门商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
第十四条下列项目可以进入快速通道:
(一)省、市级重点项目以及其他对我市经济和社会产生重要影响的各类投资项目;
(二)办理时间特别紧急的各类投资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快速审批项目。
第十五条快速通道的联审由中心负责牵头,由市发展计划、经贸、外贸、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或办事服务窗口负责人组成。
第十六条联合审批事项或进入快速通道审批的事项如需要市政府领导协调处理的,由中心联系分管的市政府领导,在承诺时限内确定协调会议时间并负责会务工作,协调结果由牵头部门直接反馈给行政相对人。
第十七条需要上级审批的申报事项,由主办部门审核后负责报送。
第十八条对属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的申报事项,办事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当场或者当日认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场或当日认定并出具《退办件通知书》。申报事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日认定的,按本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经确认不予受理的,及时发出《退办件通知书》。
第十九条需要行政相对人补充材料的补办件,其工作时限从行政相对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法定节假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第二十条行政相对人对申报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受理办事服务窗口应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受理办事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不予答复或者虽予答复但理由不足的,行政相对人有权向中心投诉,由中心对投诉事项进行协调处理。涉及机关效能的投诉,由中心转交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处理。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报事项的部门认为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中心报告,由中心确定是否延长工作时限。决定延长工作时限的,由中心向行政相对人发出《延长办理时限通知书》;决定不予延长工作时限的,受理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行政相对人可以凭《承诺件通知书》到原受理的办事服务窗口查询办理的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三条进入中心的各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时限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和标准。所有收费由各行政部门出具《收费通知书》,由相对人到设在中心的金融机构服务窗口缴纳。所有收费一律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水、电和电信等单位的办事服务窗口应公开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公开收费依据。收费的有关手续按各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中心应将各项办事制度、工作程序以及投诉电话张挂上墙并在政府信息网公布,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监督。同时,应通过各种形式无偿提供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和办事指南等投资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中心、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审批内容、对象、条件和时限的;
(二)拒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的办事服务窗口办公的;
(三)不按规定联办或前置审批的;
(四)超过规定时限(含延长办理时限)对申报事项不予答复的;
(五)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
(六)对行政相对人的投诉不及时查处的;
(七)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八)违法审批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引发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者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九)在审批过程中接受审批对象贿赂或者索取贿赂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市行政服务中心可依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潮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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