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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6 生效日期: 2003-12-26
发布部门: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潮府〔2003〕54号
印发《潮州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潮州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政府给予优惠、或政府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
(二)各级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额70%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的项目的辅助性岗位;
(三)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
(四)政府投资的促进(再)就业基地、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再就业市场等的摊位、商辅及基地的管理服务性岗位。
(五)政府投资兴建或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摊位。
(六)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项目的岗位。
(七)政府资助的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老养老、社区卫生、保健、体育、文化、治安、绿化保洁等社区服务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下岗失业人员的范围和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和协调各自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调剂配置等事项。
第五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当地公益性岗位调剂使用的具体组织实施。人事、财政、建设、工商及其他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工作。
第六条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政府或有关部门、行业投资的促进(再)就业基地(市场)的摊位、商铺及管理服务岗位,应按不低于50%的比例招用本地(市)下岗失业人员;其他各类公益性岗位新招用人员,应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市)下岗失业人员。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统筹规划、综合开发、调控管理,调整、开发、掌握一批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本地下岗失业人员。
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调整在岗人员结构,腾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安排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本级财政拨款和投资单位及本级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的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安排;省级财政拨款、投资单位及特许经营项目的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安排,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和评估制度。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申报表》,于每年第一季度发给有关部门、单位填报。申报表内容应包括申报单位、公益性岗位的工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作时间及地点、工资待遇等情况。
有关部门、单位应将本系统(含下属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用人需求情况汇总后,于每年4月份前将《公益性岗位申报表》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条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后,应15个工作日内进行岗位申报评估,对申报数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将申报表退回申报单位重新填报,并要求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经评估核准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关单位下达安置任务,并以此作为考核各有关单位年度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时,应到当地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其他职业介绍机构公开招聘符合本岗位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后,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30天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聘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未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招聘比例的,须有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当地下岗失业人员暂缺适当人选的证明,才可以招用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二条(一)至(四)项规定的公益性岗位,不得招用离退休人员。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的对象,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应优先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各类公益性岗位招用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标准及申请程序按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拨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每年要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任务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并列入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定期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责令改正。建设、工商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项目的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的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工作情况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或拒不执行本办法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当地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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