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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7 生效日期: 2003-11-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潮府办〔2003〕53号
印发《潮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潮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潮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下称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下称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主要是: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能范围内和辖区内重、特大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项目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情况;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的情况;
(四)本部门、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解决的状况;引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五)是否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和安全卫生评价;
(六)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和考核、奖惩制度情况;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过程中危险、危害场所,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价,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七)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的情况;
(八)是否认真处理重大伤亡事故,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九)所在部门或地区是否完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本年度安全事故控制目标。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六条 被考核人的考核,分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坚持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
第七条 自评考核每年1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认真总结本部门、本地区当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标准(见附件1-4)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年度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于翌年1月底前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八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被考核人的述职报告及自评考核表的初审工作。
第九条 组织考核每年进行1次。
第十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提出年度组织考核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考核组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市总工会以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组织考核应提前3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十二条 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工作陈述,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工作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三条 考核组应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换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组织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被考核人,应于15天内提出书面整改措施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在组织考核结束后15天内,将考核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对在考核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安全生产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在考核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未完成事故控制目标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部门,由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的安全生产责任人,由有关部门按干部任免权限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按干部任免权限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二十条 安全事故控制目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省下达的指标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到各县区、市直各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其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并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县、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考核表
 2、县、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履职考
核表
 3、潮州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考核表
 4、潮州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履职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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