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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0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发展我市现代物流业,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意见》(南发〔2005〕3号),制定本规定。
一、市级物流园区物流企业项目准入标准
(一)现代物流企业(项目)的基本要求。物流企业是指从事物流活动的经济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将运、储存、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以及进出口等环节实施有机结合,形成比较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服务。物流企业作为客户的总代理商要向客户提供完整的物流服务,其中物流活动中的各环节作业可以由物流企业自己提供,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实行外包。
(二)进入市级物流园区物流企业(项目)的基本条件。进入市级物流园区物流企业(项目)按照物流企业的分类体系要求达到一定的投资规模,需使用土地的按投资规模核定相应的土地用量。市级物流园区是指江南、玉洞、安吉、金桥物流园。具体的准入细则由物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三)进入市级物流园区物流企业(项目)的认定程序。由物流企业(项目)自愿申报,经市物流产业发展指导专家委员会(设在市商务局)认定批复,再报经物流园区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市级物流园区,可享受政府在政策、资金方面的优惠。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物流企业(项目)的注册提供方便。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设立或变更分支机构,应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土地使用规定
(一)根据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按工业仓储用地预留物流园区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经审定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项目,其新增建设用地按工业仓储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二)制定南宁市物流园区基准地价体系并颁布实施。工业仓储用地的地价具体优惠幅度,由物流园区管理机构按项目的投资额、税收额、科技含量提出,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审定。物流园区物流企业项目新增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收取。
(三)物流园区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免收城建配套费。经市物流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减免15%的城建配套费。
(四)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按最低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作价出资。
(五)国有流通企业改组前资不抵债的,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划拨土地(不含职工生活区)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六)物流园区用地可分期支付地价款,对入驻园区经物流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或一年内投资金额到位超过5千万美元的,可按基准地价优惠30%收取出让金。
三、税费优惠办法
(一)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以从事仓储业、物资业、商业、对外贸易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物流加工业、交通运输业等为主的物流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二)对新办的以物流软件生产为主的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经认定后,享受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税费优惠政策,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中国-东盟经济园区)投资经营的物流企业,享受各园区的优惠待遇。
(四)物流园区建设项目所缴的土地费用,在扣除土地管理业务费等费用后,可由财政部门返还物流园区管理机构,专项用于物流园区的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五)凡引进和应用国产设备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六)对新办的独立核算、多种经营功能的物流企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情况的,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
(七)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生产性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的,可认定为生产性物流企业。
2、对设立的符合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在2010年前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4、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的税款。其中,再投资兴办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全部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
四、资金扶持政策
2005-2007年三年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发展物流业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级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其中,2005年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500万元,另从市财政安排500万元,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每年将市级物流园区的若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全市城建重点建设项目加快建设。
五、市区物流配送办法
为保证南宁市区物流配送的及时、方便、快捷,根据物流配送业务需要,适当放宽市区内物流配送车辆的许可管理,提供市区通行和停靠的便利。市交通、公安、工业、商务等部门,根据城市物流配送交通运输实际,联合制定城市物流配送车辆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