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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4 生效日期: 2007-12-2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2007〕8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οο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桂林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活动,保障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地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经县、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予以聘用,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每个行政村原则上配备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必要时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情况报上级业务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市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
  第五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受所在乡(镇)政府和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有一定的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年龄50周岁以下(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者,可适当放宽)。
  (四)经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技能鉴定合格,并获国家颁布的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七条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科学的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第八条按照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免疫操作程序,完成对责任区内所有畜禽的免疫。协助开展责任区内畜禽的产地检疫工作。
  第九条建立健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监督畜禽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和畜禽养殖者按规定对畜禽施加畜禽标识。
  第十条做好疫病普查、报告工作。坚持经常性的疫情普查工作,对责任区内发生的具有典型症状的疑似动物疫情按规定及时上报,参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十一条准确统计责任区内畜禽存栏情况。对责任区内养殖户饲养的各类畜禽建档登记,随时掌握责任区内畜禽养殖现状及流动情况。
  第十二条积极指导和帮助农户做好日常性消毒工作,并结合春、秋两季免疫注射,进行圈舍消毒。
  第十三条认真完成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布置的其它与动物防疫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聘用与考核
  第十四条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报批程序
  (一)由本人申请,村委会推荐,乡镇政府初审,报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
  (二)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后,组织进行职业技能考核,择优聘用。并由县、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村级动物防疫员由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档,统一考核和管理。
  第十六条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期为一年,工作称职的可以续聘,经考核不称职的,一律予以解聘。
         第五章工作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市(区)财政将村级动物防疫员专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安排工作补贴;各县将村级动物防疫员专项补贴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每人每月工作补贴参照市(区)标准安排。
  第十八条工作补贴由基础补贴和绩效补贴构成,两者比例不得低于6:4,基础补贴实行逐月发放,绩效补贴经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后发放。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对优秀和称职两个档次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全额发放绩效补贴,对不称职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取消绩效补贴。
  第十九条工作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市、县(区)两级监察、审计、财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村级动物防疫员专项工作补贴资金预算及其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工作补贴资金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并暂停安排其下一年度的工作补贴资金,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县、区按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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