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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公益性岗位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0 生效日期: 2005-09-1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市政办〔2005〕12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公益性岗位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公益性岗位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五年九月十日
桂林市公益性岗位协管员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益性岗位协管员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正确行使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协管员的安置侧重在城市管理、交通安全维护、治安协管、食品卫生监督、社区服务等社会急需要的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协管员由使用单位实施动态管理、监督其工作效果、建立监督检查考核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依法使用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使用单位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招聘协管员时,应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协管员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宪法、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书写及语言表达能力较强;
(三)持有桂林市城镇常住户口;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聘用岗位的管理工作;
(五)使用单位因工作性质而制定的专业录用条件;
(六)经培训考试合格。
第六条 应聘上岗的协管员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管理。
第七条 协管员在岗位工作时应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品行端正。
条八条 在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的协管员工作时,不得单独执法,无正式在编行政执法人员在场时,不得行使罚款、扣物和收费等行政行为。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管理,根据工作性质和范围,建立完善的监督、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按规定给上岗人员发放统一的工作证件及工作服或标志。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协管员实行临时聘用合同制。使用单位对上岗协管员完成任务好、表现优秀的,应予以表彰;不能胜任工作、无法完成任务或违纪的,应予以辞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上岗协管员对辞退不服的,可以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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