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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2 生效日期: 2004-07-2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2004〕7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桂林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制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禁止一切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
  第三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城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清除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污染物。
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居民住区选择适当地点,适量设置公共招贴栏,并加强管理。
  经批准张贴的招贴物应当张贴在公共招贴栏内,否则视为乱张贴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其所有或租用的建(构)筑物、其他设施及树木的整洁美观。发现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理并向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时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建(构)筑物、其他设施及树木的租用人、管理人或所有权人可自行清除。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规行为人限期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已清除的,由违法行为人向建(构)筑物、其他设施及树木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支付清除费用。清除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第八条经批准在指定位置张贴宣传品的,期满后发布者应在三天内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按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九条当事人对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本规定由桂林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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