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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6 生效日期: 2003-01-0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3〕3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元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加快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园区范围:北至台湾路,南至北铁公路,西至廉州湾,东至南北高速公路,包括原北海工业开发区、原港澳经济开发区及四川万宝工业开发区,总面积共约19.7平方公里。
第三条工业园区主要发展高科技、技术先进工业和生产加工型企业,相应发展国际贸易、仓储业、金融、商贸服务、交通运输、通讯、信息、教育、科研和卫生等第三产业。
第四条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工业园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北海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管理工业园区的各项行政事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工业园区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照本办法制定工业园区各项具体管理办法、优惠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工业园区内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基建计划的审批,报市计委备案;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工业园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报市外经贸局备案;
(五)负责工业园区供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工业园区的劳动人事管理,根据需要拟订工业园区年度招聘员工计划,经市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办理招调和聘用手续;
(七)负责工业园区内市属国有资产的管理;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各行政机关对工业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应提前通知管委会,由管委会安排检查的具体时间并通知有关企业。
第七条在工业园区内设立一级财政,负责工业园区内的财政管理工作。
从现在起至2004年12月30日止,工业园区内新办企业创造的税收中属北海市留成部分(含国税返还部分),全部留给管委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设立企业奖励基金。
第八条管委会依照本办法作出的重要决定,应当向北海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市编委会批准,管委会可以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管委会的工作机构对管委会负责,并接受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工业园区内实行“一站式”服务,由管委会为投资者代办项目所需手续,免收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办事规则和时限按《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北发12号)执行。
第三章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
第十一条市财政原则上不投资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给予土地开发权和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由市国土资源局同申请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交纳地价款。土地使用者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自治区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应按合同约定投资建设,在投入开发建设达到25%之后,可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市国土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工业园区房地产的转让、出租和抵押可由管委会统一收集,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地价款的收取,按财政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统一上缴市财政,主要用于工业园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管委会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工业园区内特种专业工程以外项目的报建、工程招标投标和房地产交易资料后,报市有关部门审批,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工业园区内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负责工业园内特种专业工程以外项目的报建、工程招标投标和房地产交易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并协助其对工业园区内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环保等进行依法监督。
第四章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
第十七条凡引进生产性项目在工业园区内购地建厂的,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进行奖励。
奖金支付办法:资金到位30日内,经管委会确认并报工业园区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管委会将按实际投资额计发奖金总额的20%颁发给引荐者,其余80%的奖金在项目正式投产满1年后30日内发给,并发给奖励证书。br>第十八条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到计划外无偿使用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
奖金支付办法:资金到位30日内,经管委会确认并报北海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由管委会颁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工业园区内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有关政策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未尽事宜,由北海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议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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