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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1 生效日期: 2003-03-2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玉政发〔2003〕10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玉林市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不降低企业职工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减轻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的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原则和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保险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区)直驻玉企业]和职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参加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经费来源及缴纳办法:
  (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年缴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参保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精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可直接列入成本;
  (二)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向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和缴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年初一次性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各单位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经费使用:
   (一)提取补充团体医疗保险费用(具体办法另文);
   (二)提取门诊医疗补助费用(补助办法另文);
   (三)设立困难补助经费专户(补助办法另文)。
   第五条 组织管理和监督:
   (一)补充医疗保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由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承办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医疗管理、医疗监督和处罚按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其他:
   (一)本办法标准费率,可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调整;
   (二)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的单位、个人不能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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