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区广告牌位收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5 生效日期: 2002-09-0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区广告牌位收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2002〕92号
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政局、市房产局:
《玉林市城区广告牌位收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九月五日
玉林市城区广告牌位收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户外广告牌位收益金是我市根据外地城市先进经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拍卖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城市空间上的招牌、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实物造型的广告牌位政府获得的收益。为了节约、合理使用收益金,依据《玉林市户外广告牌位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及财务管理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玉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商业用广告牌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通过竞买方式获得经营权,都应交纳广告牌位收益金(以下简称收益金)。
二、收益金由拍卖公司按拍卖成交价收取,并参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试行银行代收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01〕138号)的规定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工商银行玉林分行及其营业网点缴款,划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理缴款手续后,广告发布人凭成交手续和缴款手续办理广告设置发布的有关手续。
三、收益金专项用于城市规划建设、户外广告经营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百分之八十用于城市规划建设,百分之二十用于广告规划设计、广告招标拍卖宣传、拍卖发生成本费用、拆除违章广告等开支。
四、收益金的使用,由广告经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预算方案,经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五、收益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违反规定使用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六、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