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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30 生效日期: 2002-05-3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玉政发〔20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
玉林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1999〕5号令)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满1年以上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政府划拨的国有土地,自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满1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以上的;
(五)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在实施土地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以上的;
(六)实施地上物拆迁后,未动工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以上的。
第三条 闲置土地的认定由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第四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其闲置土地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一)对闲置期不满2年的,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动工建设;
(二)连续2年未使用,并无能力开发建设的非房地产经营性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的补偿;
(三)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5%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的补偿;
(四)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政府和政府部门等原因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单位建设用地,包括房地产经营性用地,2000年1月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在2002年6月31日前必须按规定动工建设;私人住宅建设用地,2000年1月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在2003年12月31日前必须按规定建设。
(五)已落实了建设项目和资金,并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才能动工的,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六)已落实了建设项目和资金,现闲置土地不适宜建设的,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七)由于建设资金有限,不需要原有数量土地面积的,而土地使用者支付了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数量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八)对房地产经营性用地,由于欠土地有偿使用等税费而无法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确定等价土地数量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余部分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第五条 以行政划拨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其土地闲置费按玉林市确定的基准地价等级收取。玉林市城区一级土地闲置费每年每平方米7元,二级土地闲置费每年每平方米6元,三级土地闲置费每年每平方米5元,四级土地闲置费每年每平方米4元,五级土地闲置费每年每平方米3元。
第六条 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需要给予适当补偿的,根据下列情况予以补偿:
(一)以出让方式或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已全部交清了有关费用的,按标定地价30%以下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以历史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标定地价的25%以下予以补偿。
第七条 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需要补偿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补偿协议。补偿的费用待原闲置土地处置后3个月内付给。
第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依法设立抵押权或被司法机关查封了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或执行查封司法机关一起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闲置土地以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发建设方式处理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核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并商有关部门核发《限期动工建设开发通知书》,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并动工开发建设,逾期不交纳闲置费并动工开发建设的,可以撤销已批准的用地文件或注销已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对闲置土地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理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核发《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废止原有土地批文,注销已发出的土地证。同时,市、县国土资源局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撤销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对闲置土地以其他方式处理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发出书面通知,限期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闲置的土地一律不准私自转让,需要转让的,必须经市、县国土资源局的批准。闲置土地未经市、县国土资源局批准转让,规划部门不准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纳入市、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库。
第十四 条市、县国土资源局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由规划部门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再由市、县国土资源局确定供地方式。
对具备出让条件的闲置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适时进行出让。对符合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应当实行招标、拍卖。
对暂不具备出让或划拨条件的闲置土地,可安排临时用地。临时使用的闲置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重新安排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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