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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玉林市帮困资金筹集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30 生效日期: 1997-10-3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玉林市帮困资金筹集实施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玉林市帮困资金筹集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帮困资金筹集实施办法
玉林市解困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八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原中共玉林地委办公室玉林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特困企业职工救助工作,特制定我市帮困资金筹集实施办法如下:
一、由财政部门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当年预算外收入)中提取5‰。
二、由财政部门从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提取20%。
三、由财政部门从罚没款收入中提取20%。
四、由财政部门从购置专控高档消费品费用中提取1%。
五、从营业性歌厅、夜总会、桑拿浴、美容厅和年营业额50万元以上的高档饭店中按营业额提取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
六、由劳动部门从失业保险金中拨出5%。
七、对使用农民工的单位,每人每年征收200元,由劳动部门代收。
八、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捐款资助,社会捐款和企业主管部门资助款,由收款部门和资助单位将款项直接上解到当地财政在银行开设的帮困资金专户储存。
九、帮困资金以政府名义设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资金筹集的宣传发动及督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资金收取、监管使用。审计机关定期进行审计监督。帮困资金代扣、代收部门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各项资金扣、收后,要及时如数解缴财政在银行开设的帮困资金专户储存。财政部门对资金实行专项单独管理,不得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由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查批准使用。解困工作办公室必须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报送季度和年度报表,并向政府报告年度使用情况。
十、本实施办法由市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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