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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金申请办法(暂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4 生效日期: 2005-08-2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金申请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华侨投资区管委: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金申请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来宾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金申请办法(暂行)
根据《来宾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和《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来政发[2004]14号),为完善招商引资奖励金申请办理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引资者备案登记
引资者填写《来宾市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二份),凭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原件)和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招商促进局办理登记备案。
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审核,并在《登记表》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原件一份由引资者本人留存,一份由市招商促进局登记备案,复印件送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申请奖励金
1、社会引资者申请奖励金
引资者填写《来宾市社会引资者奖励金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一式二份),并持以下材料到市招商促进局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
(1)《来宾市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已登记备案的原件);
(2)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业主或主办单位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4)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受资企业当期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由市招商促进局指定验资机构出具,所需费用由引资者支付)。
引资者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除以上四项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审核并核算奖励金额后,在《申领表》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由市招商促进局留存,复印件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公务人员引资者申请奖励金
引资者填写《来宾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奖励金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一式二份),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引资人持以下材料到市招商促进局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
(1)《来宾市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已登记备案的原件);
(2)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业主或主办单位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4)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受资企业当期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由市招商促进局指定验资机构出具,所需费用由引资者支付)。
引资者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除以上四项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审核并核算奖励金额后,在《申领表》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市人事局审核公务人员身份,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原件由市招商促进局留存,复印件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领导小组集中审核
领导小组每半年对经过初审的申领材料进行一次集中审核,通过审核后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申领表》审核栏上签字,最后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四、奖励金兑付
由市招商促进局将审核引资项目的结果通知引资者,并将《申领表》原件一份交引资者本人留存,一份由市招商促进局存档备案,复印件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审核、批准的奖励申请,由市招商促进局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奖励金,市财政局按市政府领导批示将奖励金拨给市招商促进局,市招商促进局在收到奖励金款项后10个工作日向引资者兑付。
引资者凭《申领表》和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招商促进局领取奖励金。
五、公务人员申请行政奖励
引资者填写《来宾市公务人员引资者行政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向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申请,所在单位在《审批表》上签署奖励意见,和申请材料(同上要求)送市招商促进局。
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审核受理申请后,在《审批表》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再将《审批表》和申请材料送市人事局签署奖励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批表》原件一份由市人事局留存备案,另二份原件与申请材料一并返送市招商促进局。
符合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条件者,经领导小组集中审核签字后,由市人事局和市招商促进局批准,并颁发证书。
符合记二等功奖励条件者,经领导小组集中审核签字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委托市人事局和市招商促进局颁发证书。
符合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条件者,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招商促进局和市人事局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章、证书。
六、每年2月15日前,由市招商促进局将上年奖励情况(如获奖项目清单、奖励金总额等)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备案。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
附:
表一 来宾市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
表二 来宾市社会引资者奖励金申领表
表三 来宾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奖励金申领表
表四 来宾市公务人员引资者行政奖励呈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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