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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范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8 生效日期: 2002-12-18
发布部门: 三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明政文[2002]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步伐,使畜禽养殖业得到迅猛的发展。但是,由于缺乏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多数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建在人口集中的城市郊区,有的甚至建在环境敏感区和水源保护区内,而且绝大多数畜禽养殖场没有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直接外排,污染防治工作严重滞后,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养殖业污染已成为我市地表水的主要污染源之一,给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已造成沙溪各监测断面水质出现不同程度的超标。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我们的母亲河,贯彻落实《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通知如下: 
  一、划定畜禽养殖禁建区、禁养区 
  今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建区、禁养区的划定工作,并颁布实施。 
  二、明确治理任务与期限,并抓好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现状进行调查,制定并下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限期治理计划,并于2003年2月底前,上报市政府备案。 
  2003年9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已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搬迁或关闭工作。 
  2003年12月底前,完成禁建区划定前已建在禁建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治理工作并达标排放,逾期仍不能达标排放的,责令搬迁或关闭。 
  2003年底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水排放达标率和废弃物无害化或资源化处理率分别达到50%和20%以上。 
  2004年底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水排放达标率和废弃物无害化或资源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0%和35%以上。 
  2005年底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水排放达标率和废弃物无害化或资源化处理率分别达到100%和40%。 
  三、严格执行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的审批管理制度 
  严禁审批禁建区、禁养区内的新、扩、改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 
  非禁建区内的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新建畜禽养殖场应配套相应的土地,并尽可能向山上转移,以消纳畜禽养殖废渣、废液,或配套建设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设施,使废水达标排放,否则不得审批建设。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务必以大局为重,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成立领导机构,协调各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政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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