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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0 生效日期: 2001-07-10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
2001-07-10
(2001年7月1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发[2001]131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合理有效地配置政府垄断、控制的公共资源,为投资者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许可而获得的对公用物或政府垄断和控制的资源的经营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设立、出让和转让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特许经营权的设立是指政府经规定程序将某种公用物或垄断性资源的经营权确定为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经营者(投资者)经营的行为。
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投资者)在特许期限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五条成都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成都市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权的管理。特许经营权项目的设立、特许经营权的出让方式和出让期限等,都必须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及市政府认定的特殊地区(如双流机场)的特许经营权出让、转让的管理由市政府授权机构负责。
上述区域以外的区(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出让、转让的管理。
第六条纳入特许经营权管理的项目有:出租汽车运营权、加油站和加气站经营权、公交运营线路、建筑垃圾处置场、旅游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运营权等特许经营项目及市政府设立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向社会招标、拍卖待方式实现。特许经营权出让的信息定期由市政府投资信息系统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特许经营权出让收益属政府的财政性资金,纳入财政性资金进行管理。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按规定通过投标或竞买取得特许经营权。
第十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及市政府认定的特殊地区的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政府授权机构负责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述区域以外的区(市)县的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权出让具体实施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内容、期限,提供项目的合法资料及对投标、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二)明确出让方与受让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对经营企业提供服务水平的要求;
(四)经营价格的控制和调整,财务审查及需享受的政策性专职损补贴的有关规定;
(五)特许经营权的延长、转让、终止;
(六)在特许经营期内需享受的有关税费的优惠政策;
(七)政府的监督权力。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权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由市政府授权机构负责招投标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招标资料的发放、投标标书接收、投标标书评定、中标证书签发等),并将中标结果送政府投资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采用拍卖方式出让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
特许经营权的拍卖由市政府授权机构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十四条招标或拍卖结束后,中标者或买受人应与市政府授权机构签订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凭特许经营权中标证书或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应载明政府批准的具体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权经市政府授权机构批准后允许转让。特许经营权获得者在特许经营期内转让其特许经营权,需将转让合同报市政府授权机构批准后转让合同方可生效。特许经营权转让的收益应依法纳税和缴费。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权获得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必须接受市政府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不履行合同的经营者,应终止其特许经营权。
第十七条在招标、拍卖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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