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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处理自发迁居农民问题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7 生效日期: 2005-12-27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处理自发迁居农民问题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05〕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处理自发迁居农民问题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攀枝花市处理自发迁居农民问题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切实解决好我市自发迁居农民问题,认真将“守土有责”的职责落到实处,遏制农民自发迁居反弹,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理凉山州部分农民自发迁居攀枝花市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委厅〔1999〕1号)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米易县政府、盐边县政府、仁和区政府、东区政府、西区政府。
  二、考核等次及分值
  1、考核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2、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90—100分为优秀;61—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3、自发迁居农民工作具体考核标准及分值详见附表。
  三、考核程序
  1、每年12月15日前各县(区)按照考核内容和要求进行逐项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市自发迁居农民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收到各县(区)自查报告后,由市自发迁居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各县(区)自发迁居农民工作情况进行逐项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市自发迁居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每年由市财政给予6万元左右的奖励,奖励对象主要为乡(镇)、村基层组织;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每年由市财政给予4万元左右的奖励;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追究县(区)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东区、西区的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四、本考核办法由市自发迁居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人民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五、本考核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攀枝花市处理自发迁居农民问题工作目标考核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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