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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1 生效日期: 2005-09-21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05〕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大企业:
  《攀枝花市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攀枝花市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攀枝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境内的所有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实行自行提取,专项管理,监管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决策机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第五条 企业必须每年按照以下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一)露天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3%,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4.5%;
  (二)建设项目不低于项目总造价的1.5%;
  (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不低于年产值的2%,经营单位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1%;
  (四)道路客运企业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2%,道路货运企业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1%;
  (五)电力企业和机械设备制造、安装、维修、租赁企业不低于年产值的1%;
  (六)地质勘探企业不低于年货币工作总量的3%;
  (七)其他企业按照从业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的标准提取。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开支范围如下,严禁挪作他用: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核费用;
  (二)安全生产工作经费;
  (三)事故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费用;
  (四)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安全设备、救生器材购置费用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费用;
  (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评估评价、技术鉴定等中介服务费用;
  (六)安全生产保险费用;
(七)安全生产奖励费用;
  (八)其他依法应当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 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器材、机具、附品(件)、装置的购置、建设、维修、改造、更新费用不得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企业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内以上一年为基础足额预算安全生产费用,以后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安全费用支出,凭真实、合法的凭据据实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在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按不低于项目合同价1.5%的标准在工程预算外另行单独支付;项目实际工作量超过项目合同价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项目实际工作量随时追加安全生产费用并及时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与安全投入不足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除建设单位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外,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保障项目施工安全的实际需要增加投入,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确保项目施工安全。
  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及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情况,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企业负责财务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要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核算政策,做到帐目清楚,帐实相符。
  第十二条 企业不提或少提、迟提安全费用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冷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拒不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整顿后不能达到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因安全投入不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从严追究安全投入责任主体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弄虚作假、编造安全生产费用帐目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降职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的处分。
  第十四条 企业虚列安全生产费用以逃避纳税的,由有关部门没收虚列费用,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会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企业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方面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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