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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化肥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0 生效日期: 2005-07-20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化肥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05〕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化肥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攀枝花市化肥储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化肥储备管理,通过淡储旺供,调剂余缺,保障化肥供应和稳定化肥市场价格,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维护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化肥储备管理的原则
  化肥储备由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确保储备化肥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二、化肥储备管理与职责
  (一)成立市化肥储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化肥储备的领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农发行、市供销社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化肥储备管理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由市供销社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其职责是全市储备化肥的计划下达,货源的组织调运及储备资金监管。
  (二)市化肥储备年度计划由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农牧局、市农发行会商后报领导小组批准下达。
  市供销社负责化肥储备的日常统计和市场监管工作,每季向市化肥储备领导小组报告化肥储备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化肥储备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对承储企业财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农发行负责定期对化肥储备封闭贷款的运行使用情况跟踪监督。
  市物价局负责核定储备化肥出库价格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储备化肥的存储
  (一)化肥储备采取政府委托、企业承储的方式。
  (二)储备企业选择原则上实行公开竟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市内注册的国有或集体控股的大中型农资企业,以及经营实力强、管理水平高、仓储条件良好、市场信用度高的其它农资流通企业中择优选取。
  (三)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化肥储备计划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r>  2、确保化肥储备资金安全和保值;
  3、必须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4、实行总量稳定、定期轮换、确保质量的动态储备管理。
  5、按照市化肥储备管理领导小组的要求,保证完成储备化肥的调入和调出;
  四、储备化肥的使用
  (一)储备化肥按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出库销售,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提价。
  (二)在化肥储备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市化肥储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动用储备化肥:
  1、本市遇有重大灾情;
  2、化肥供应出现紧缺、需要进行调控时;
  3、需要动用化肥储备的其它情况。
  (三)本着有偿调用的原则,供需双方应签订购销合同。储备化肥的销售价格原则上不低于采购成本。若遇重大灾情需动用储备化肥,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出现差价亏损,由政府协调解决。
  五、化肥储备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化肥储备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按领导小组下达的储备规模向市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封闭运行,市财政在定额范围内贴息。
  (二)因承储企业对储备化肥轮换不及时造成化肥过期失效变质损失,以及轮换不及时所发生的价差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六、监督管理
  (一)化肥储备资金本金由承储企业承担偿还责任。农业发展行对资金使用情况全程监管。
  (二)承储企业按领导小组下达的储备计划进行储备,对有重大过失或经营管理不善的承储企业,市化肥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将终止其承储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市化肥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承储企业的储备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化肥储备中存在的问题。
  七、附  则
  (一)本办法由市化肥储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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