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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0 生效日期: 2005-11-10
发布部门: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5〕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知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好信誉度,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遂宁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知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遂宁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
鼓励注册商标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法申请认定遂宁市知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在境外申请注册商标。
第二章 知名商标的认定
第六条 遂宁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使用并授权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二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四)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晓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好的市场信誉;
(五)商标所指代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并能长期保持稳定;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市内或市外同类商品中领先;
(七)申请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八)近3年无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申请认定遂宁市知名商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分局或直接向市工商局提交下列文件或材料:
(一)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二)经法定机关签章的身份或登记证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产量、质量、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市内或市外同行业中排位情况;
(五)该商标广告发布与宣传及参与公益活动等方面情况;
(六)该商标注册、使用、管理、自我保护情况;
(七)与该商标知名度有关和其他文件材料。
县、区工商局、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转送市工商局。
第八条 市工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退回有关材料;对申请文件需要补正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
市工商局对受理的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市级报刊发布遂宁市知名商标初审公告。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
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完成。
第九条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中可以征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的意见,并有权委托有关组织及新闻媒介进行社会调查。
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消费者组织应当公正、客观、负责地向市工商局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条 市工商局负责组织设立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负责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
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不少于30名法律经济、科技以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报市政府备案。认定委员会认定人数随机确定为21人,集体行使认定职权。
第十一条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市工商局的审核意见进行评审认定。
遂宁市知名商标资格的取得,必须经知名商标认定组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二条 认定取得遂宁市知名商标资格的,由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发给《遂宁市知名商标》证书,并在市级报刊公告;对认定未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遂宁市知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知名商标持有人可申请再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再认定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再认定并公告,再认定有效期为3年。
逾期未申请再认定或经审查不符合再认定条件的,该知名商标资格失效,并由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三章 知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遂宁市知名商标持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遂宁市知名商标”的字样,同时应当标明认定的日期。
第十五条 未经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依法认定或者遂宁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遂宁市知名商标”字样。
第十六条 遂宁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商标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遂宁市知名商标的声誉。
第十七条 遂宁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的,该商标的遂宁市知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八条 遂宁市知名商标的变更、转让及使用许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遂宁市知名商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受到下列保护:
(一)在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将与遂宁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以上要素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
(二)在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擅自使用遂宁市知名商标相应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并足以造成误认;
(三)自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不得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登记在先的除外)。
第二十条 商标持有人通过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申请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的,经知名商标持有人同意,优先从遂宁市知名商标中推荐。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遂宁市知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遂宁市知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及时查处损害遂宁市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市工商局应当将遂宁市知名商标通报其他各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该知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遂宁市知名商标的;
(二)知名商标持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核定的商品范围使用“遂宁市知名商标”字样标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四)在有效期内,丧失知名商标条件;
(五)期满不按本办法申请续展认定的;
(六)连续三年未使用该知名商标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知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在遂宁市知名商标审核、认定、保护和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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