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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河道砂石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0 生效日期: 2004-10-10
发布部门: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河道砂石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府发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内江市河道砂石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第八十九次市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
内江市河道砂石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河道砂石矿产资源,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促进内江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内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开采、经营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砂石矿产资源是指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矿产资源,包括砂、砾石。
第四条河道砂石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开发利用河道砂石矿产资源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是河道砂石矿产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砂石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查、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监管和执法监察,颁发《采矿许可证》;水利部门确定砂石资源的开采范围,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交通(海事)部门配合水利部门划定准采、限采、禁采区域和禁采期;交通(海事)部门负责对船舶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安监部门负责对企业矿长颁发《矿长安全资格证》,对企业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河道砂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交通(海事)等部门共同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河道砂石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其采矿权一律以拍卖方式取得。砂石采矿权有偿出让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交通(海事)部门制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拍卖采矿权应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八条以拍卖方式获得采矿权的竞得人,须凭竞买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到水利部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及水上水下作业的,竞得人凭《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到交通(海事)部门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采矿权竞得人办理《采矿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三)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五)《河道采砂许可证》;
(六)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安监部门意见;
(七)《矿长安全资格证》;
(八)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采矿权人在批准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矿产品的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并采用科学合理的采矿方法开采,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当地的生态及地质环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采矿权人在开采期间,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河道采砂管理费、资源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第十一条《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依法实行检验审核制度。
第十二条对无证非法开采经营河道砂石矿产资源、非法转让采矿权、超越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或个人,由国土资源、水利、交通(海事)、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凡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在河道砂石资源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干预和插手河道砂石资源采矿权有偿出让活动等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原内江市所作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符或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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