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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9 生效日期: 2003-05-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以下简称“非典”遗体)的处理工作,切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途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卫法监发[2003]10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特对“非典”遗体的处理紧急通知如下: 
  一、因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非典”遗体必须由医疗机构按照标准立即消毒,并通知指定殡仪馆立即火化。“非典”遗体不得外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土葬等其他方式处理遗体。 
  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对“非典”遗体及时进行消毒,密封完好,移出病区,放置专门设置的已隔离和消毒的“非典”遗体临时存放处,避免与其他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有关人员发生交叉传染。 
  三、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医疗机构死亡的,由治疗患者的医疗机构出具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证明书,并及时通知死者家属,经死者家属签署同意火化意见后,通知指定殡仪馆火化。对查找不到死者家属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协助医疗机构做好查找工作。对查找不到死者家属或者家属拒签火化意见的,医疗机构应在死亡证明书上注明查找家属的情况或者家属拒签火化意见的情况,并通知指定殡仪馆火化。对于“非典”遗体和疑似“非典”遗体,治疗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实填写死亡原因。 
  四、对在非医疗机构死亡且怀疑因“非典”死亡的遗体,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维护现场秩序,并及时通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遗体进行消毒和防护处理,经公安机关同意后,将遗体交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尸体解剖,指定医疗机构要出具解剖结论。对排除“非典”的遗体,交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不能排除“非典”的遗体,医疗机构出具解剖结论,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书。由公安机关通知指定殡仪馆火化。 
  五、因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或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在患病期间因其他病因死亡的,由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处理“非典”遗体操作规范对遗体进行消毒和防护,经死者家属书面同意火化后,通知指定殡仪馆火化。指定殡仪馆应当按照“非典”遗体处理规范执行火化。 
  六、“非典”遗体由指定殡仪馆负责接运和火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非典”遗体交由非指定殡仪馆接运、火化。指定火化“非典”遗体的殡仪馆必须安排专人、专车和使用专用设施。死者家属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得利用遗体进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 
  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接触“非典”遗体接运、火化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防病知识,对指定火化“非典”遗体殡仪馆的消毒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民政部门要对殡仪馆参加“非典”遗体接运、火化的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的防护。 
  八、少数民族公民(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和在华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士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本市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实行处理和火化。 
  九、患“非典”死亡者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典”遗体处理工作。 
  十、“非典”遗体的消毒、接运、火化等必需的处理费用由死者家属依照有关规定负担。确有困难的,由市政府负担。 
  十一、对“非典”遗体以及因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患病期间因其他病因死亡遗体的处理,按照属地和行业管理的原则,由有关行政部门分别监督落实。 
  十二、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遗体处理情况,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按照系统分别登记并向上级报告。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改正;有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采取强制措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布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相关文件条款,按照本通知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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