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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3 生效日期: 2004-07-23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暂行规定
(2004年7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7月2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利用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涵、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发布公益性广告及利用非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涵、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不适用本规定,但需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的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具体组织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乌当区野鸭乡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的出让工作;其他区、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的出让工作。
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的出让工作。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的出让,根据其所在区域、道路,采取分片、分段进行。
第六条出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拟定计划及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招标出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依法组成招标、评标小组,负责审查投标人资格和投标、开标、验标、评标、决标工作;
(二)招标人通过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资料及标书文本;
(四)投标人提交标书,并交缴招标公告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五)按照公告的中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六)招标人于决标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将未中标者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
(七)中标人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与招标人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抵作设置位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招标出让按照下列条件之一确定中标人: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出价最高。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开标前终止招标,已经招标的,其招标结果无效:
(一)暗标标底泄露的;
(二)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投标人少于三人的;
(四)组织工作人员或者评标人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贿赂等影响招标公正的。
终止招标或者宣布招标结果无效的,应当公告或者通知投标人,并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过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
(三)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领取竞买证和应价牌,并交纳公告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四)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按下列程序公开拍卖;
1、宣布拍卖规则或者竞买须知;
2、介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位置、现状、范围、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3、宣布拍卖起叫价;
4、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叫价;
5、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报价而没有其他竞买人应价(加价),拍卖主持人落槌后,拍卖成交;
6、买受人与拍卖人当即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与委托人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出让合同》,买受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抵作设置位有偿使用费,其他竞买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于拍卖活动结束后5日内予以退还。
竞买人报出的最高应价低于拍卖保留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宣布停止该片(段)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的拍卖出让活动。
第十一条提供给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投标或者竞买须知;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范围、现状图及说明;
(三)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规划方案;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出让合同样式。
第十二条投标人或者竞买卖人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后,应当依照《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发生转让、变更的,使用权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期限在招标、拍卖文件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期满,应当重新招标、拍卖出让。
第十五条依照本规定已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公共安全等原因需要收回的,使用权人应当服从。但是,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身份参与本单位组织的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招标、出让活动,亦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标或者竞买。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利用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涵、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招标、拍卖收益,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市政公益事业和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八条采取欺骗、恶意串通、行贿受贿等违法手段获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的,中标或者拍卖结果无效,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出让实施部门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确定招标、拍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擅自审批或者使用的;
(二)已招标中标或拍卖成交,阻止中标人、买受人使用的;
(三)擅自收取其他费用的。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利用其所有的房屋、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的有关规定;设置户外灯光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贵阳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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