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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6-20 生效日期: 1997-06-20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7]375号

上海市、福建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近据上海福建山西等地国家税务局反映,由于黄金、白银属于特殊商品,实行由人民银行统一调拨、配售,其应纳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缴纳,并实行即征即退的特殊管理办法。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加工成首饰后出口,其收购的黄金、白银无法取得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不能办理退税。为此,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决定对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进行加工后出口的黄金、白银首饰,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可免予提供黄金、白银首饰的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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