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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专款切块到县试点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8 生效日期: 2005-09-28
发布部门: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办公室
发布文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专款切块到县试点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5〕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拟定的《曲靖市专款切块到县试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曲靖市专款切块到县试点办法
市财政局
(2005年9月)
为适当扩大县级政府自主权,减少市本级专款分配中的供需矛盾,解决专款安排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做到与省级专款切块到县配套联动,对市本级拨付到试点县的专款采取直接切块到县改革试点。
一、切块专款的范围
包括:科技三项费支出、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支出、科学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费、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
上述类款中的农业综合开发和特殊性质的专款暂不纳入切块到县的范围,仍按原专款安排渠道和使用办法管理。特殊性质专款指:
(一)各种考核兑现奖励经费、动支预备费(机动金)安排的经费;
(二)具有明确用途和方向的专款,如:义务教育经费、计划生育奖优免补经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配套经费、政法专款配套经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与中央和省要求配套的重大项目补助经费;
(三)国有企业改革补助经费、市级重大项目补助经费、救灾救济经费等一次性补助经费;
(四)各种专户直接安排的支出等。
二、切块专款基数的核定及拨付办法
专款切块到县的基数采用基数法核定,即:根据2002年至2004年试点县的市本级预算指标实际下达数,剔除不纳入切块项目的专款后,平均计算确定。
切块经费由市财政局各支出科室会同主管部门分别清理确定,专款基数确定后,市财政局预算科相应调减下达到各科室的年初预算数,并由各科室分别从下达到各主管部门的预算数中扣回。同时,由预算科按照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直接下达到试点县。
三、切块专款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按照“专款下放、权力下放、责任下放”的原则,加强对省级和市级切块专款的管理、使用、监督。
(一)实行切块专款使用备案制度。试点县要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分配方案,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开支范围、分配数额、预期效益等,报送市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对专款切块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开支要求的纠正后,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并将切块资金分配安排情况于试点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5日内上报市财政局及主管部门。切块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机构运转;
2.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
3.办公楼房、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用房修建支出;
4.交通、通讯设备购置支出等。
(二)实行切块专款使用报账制度。试点县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效益分析报告和用款计划,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完善资金审批手续,强化内部制度建设,定期将切块资金的使用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及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及主管部门根据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项目预算、单位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资金预拨,在对切块资金使用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基础上,核销资金使用单位的预拨款项,确保切块专款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实行切块专款管理检查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县级财政部门报告专款使用情况;试点县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切块专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市级财政及主管部门报告省、市级切块专款分配、使用及效益情况;市级财政和有关部门在年度执行中,定期或不定期对切块资金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挤占、挪用现象的,收回违规金额并相应扣减切块基数。
(四)实行切块专款支出绩效考核制度。各会计年度末,由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试点县专款使用情况和效益进行考核评价,据此确定下一年度切块资金数额。
1.考核指标
(1)国民经济综合指标:地方生产总值、财政收支、农民人均纯收入;
(2)社会事业发展指标:人口自然增长率、劳动就业情况、农业、扶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的投入及发展情况;
(3)中央、省要求的各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2.考核办法
切块专款使用效益考核实行百分制,各会计年度末由市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考核评定(具体评分标准和办法见附表)。
(1)国民经济综合指标40分。其中:地方生产总值增长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各10分;
(2)社会事业发展指标30分。其中:农业扶贫10分,教育科技10分,其他10分;
(3)中央、省专款配套情况30分。
3.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次年专款切块基数递增20%;
(2)考核分值在80至90分之间,次年专款切块基数递增10%;
(3)考核分值在60至80分之间,次年专款切块基数保持上年水平;
(4)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次年专款切块基数调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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