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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曲靖市电子政务互联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5 生效日期: 2005-05-25
发布部门: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曲政办发86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曲靖市电子政务互联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信息产业办《曲靖市电子政务互联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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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电子政务互联网站管理办法》
(曲靖市信息产业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电子政务互联网站的作用,加强对电子政务互联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地运行。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包括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它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在因特网上建立电子政务网站或挂接主页(以下简称政务网站),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加快开展网上办事服务,积极推进行政许可业务整合和流程优化,在政务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
第四条 国家机关所建立的政务网站必须与国家机关形象相一致,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由发布机关负责。
第五条政务网站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六条开展电子政务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信息公开、保障安全和先进实用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市政府信息产业办是全市政务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网站的业务指导。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具体承办曲靖电子政务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并负责为市直单位提供政务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全市国家机关政务网站都应该统一链接到曲靖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建立统一发布机制,整合信息资源。
第八条各县(市)区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原则上由县级网管中心负责管理,并确定一名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各部门政务网站运行所需的经费按现有资金渠道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九条各政务网站承办单位要有一定的条件和技术实力,必须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运维机构,并要做到定岗、定责,确定专人从事这项工作。
第十条 任何非国家机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国家机关名义建立网站。国家机关根据需要,需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制作主页并发布的,双方需签订正式委托书或其他合约,明确责任。委托机关必须对受委托单位和个人所设网站或主页进行监控和检查,并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从事政务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务工作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应接受市信息产业办或曲靖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组织的工作和业务培训。

第三章网站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政务网站的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应用优先,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政务网站上发布的政务信息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应通过网站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方便申请人使用的数据电子服务方式。
(二)本单位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其它相关文件及政策,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它相关文件及政策。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及职责。
(四)本单位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等以及信息发布制度和内容。
(五)市、县电子政务门户网站要介绍、宣传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促进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举措。
(六)本单位的投诉信箱。
(七)其它应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政务网站应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第十五条政务网站要建立自编信息上网审批制度,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自编上网信息的审核。
第十六条政务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七条政务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和本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务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九条政务网站不得从事盈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的网站、盈利性商业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国家政务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条政务门户网站的基本链接关系包括:
(一)在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划出“县(市)区电子政务门户”专区,列出所辖县(市)区电子政务门户网站的链接;同时在链接区的重要位置以文字或图标形式建立与省电子政务门户网站的链接,保持上通下达。
(二)县(市)区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给出所属市和省的两个链接,方便查找上级网站。在建立这些网站链接时,可以采用下拉菜单、地图图形链接等特色形式。
第二十一条政务网站网页设计应当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体现机关形象。

第四章网站域名规范和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政务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www.qj.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曲靖,代表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市直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xxx.qj.gov.cn或www.qj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曲靖xxx或中国曲靖xxx,其中xxx为单位中文全称或简称。
(三)各县(市)区电子政务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xxx.qj.gov.cn或www.qjxxx.gov.cn,其中xxx为各县(市)区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曲靖xxx、中国曲靖xxx或中国xxx,其中xxx为县(市)区中文全称或简称。
(四)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域名为xxx.qj.org.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五)新建政务网站须报市信息产业办批准,现已有网站域名由市政府信息产业办统一更改。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电子信箱(xxx@qj.gov.cn)的开设、维护和撤销,统一由市电子政务网管中心负责。
第二十四条政务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政务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二十五条政务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在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市网管中心负责,信息维护由委托方负责。
(二)采用其他方式建立网站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三)政务网站应保证7×24小时开通,方便公众访问。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务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如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章信息的报送

第二十七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设立政务网站信息公开责任制,明确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指定人员负责政务信息报送的传输、修改、更新等工作,建立考核制度。并将相关人员名单报市信息产业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政务信息报送遵循统一组织、分头管理、文责自负的原则。因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原因造成迟报、漏报、错报,由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负责信息报送的人员不得将报送信息用户名、口令透露给他人,口令要定期修改。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更改口令。
第三十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只可在本单位办公地点与互联网相连通的计算机上进行信息报送,不得使用网吧、商务中心、居民家庭等地的计算机进行信息报送。上传的政务信息应先进行防病毒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各单位应制定自编上网信息发布的审核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十二条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将对各单位报送信息数量进行统计,并对信息质量进行评价,结果定期上网公布。

第六章网站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政务网站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政务网站运行维护部门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电子政务建设必须使用正版软件和国家、省指定的网络安全产品。

第七章奖惩办法

第三十六条市信息产业办将根据各部门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情况在电子政务门户网站上予以表扬或批评。每年组织优秀政务网站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电子政务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三十七条政务网站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2005年5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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