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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至天生桥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0 生效日期: 2005-05-10
发布部门: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
发布文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5号
现公布《宣威至天生桥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自2005年5月10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宣威至天生桥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曲靖市“十五”公路建设方案》,为加快我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的步伐,提高运输车辆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筹资建成宣威至天生桥一级公路(以下简称:宣天公路)。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精神,本着“取之于车、还之于贷、有偿使用”的原则,对过往宣天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三条为确保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得以稳定、健康、规范地实施,调动各方面修路建桥的积极性,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宣威至天生桥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云政复〔2005〕16号),结合宣天公路沿线乡(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宣天公路收费标准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宣威至天生桥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云政复〔2005〕16号)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宣天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由市交通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宣威市、沾益县政府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收费工作由宣天公路管理处负责办理,宣天公路路政大队负责路产路权的维护;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第六条宣威、沾益公安部门应加大宣天公路沿线“严打整治”力度,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建立和完善公众安全机制,建立治安防范网络,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确保宣天公路安全畅通。
第七条市财政、物价、审计、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宣天公路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车辆通行费征收人员违反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或举报。
第九条车辆通行费征收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持证上岗、文明服务。过往宣天公路的车辆必须服从指挥,接受查验,按顺序交费。
第十条车辆通行费征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征费政策,遵守各项征费规章制度,秉公办事,不得乱罚款和徇私舞弊。
第三章车辆通行费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征费车辆:凡通过宣天公路的各类客货汽车、拖挂车、特种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汽车及胶轮机械车)、摩托车、简易机动车、军事部门运送非军事物资的车辆、低速载货车(农用车)和拖拉机运送非农用物资(运送农家肥料、粮食半成品、生产用农具除外)等机动车辆,除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暂定免征的车辆外,均应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二条暂定免征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税务部门追堵偷漏税的专用车、军事部门运送军事物资的车辆、低速载货车(农用车)和拖拉机运送农用物资(农家肥料、粮食半成品、生产用农具)的车辆暂定免征车辆通行费。除上述免征的车辆外,如因特殊情况,要求免征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须报市交通局核准后,方能办理免费手续,领取免费证并支付工本费。
第四章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
第十三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2005)16号文件批复,宣天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半程收费,具体标准为:
(一)各类车辆通过板桥主道收费站、施家屯主道收费站各站按表列标准计征
车辆类别
载重吨、座位
元/每车每次
一类车
一吨及以下货车、十座及以下客车
12
二类车
一至三吨(含三吨)货车
18
三类车
十至三十座(含三十座)客车
22
四类车
三至六吨(含六吨)货车
30
五类车
三十座以上客车及卧铺客车
40
六类车
六至九吨(含九吨)货车
48
七类车
九至十二吨(含十二吨)货车
60
八类车
十二吨以上货车
70
各型摩托车
4
(二)各类车辆通过鸡街匝道收费站按表列标准计征
车辆类别
载重吨、座位
元/每车每次
一类车
一吨及以下货车、十座及以下客车
6
二类车
一至三吨(含三吨)货车
8
三类车
十至三十座(含三十座)客车
10
四类车
三至六吨(含六吨)货车
15
五类车
三十座以上客车及卧铺客车
20
六类车
六至九吨(含九吨)货车
25
七类车
九至十二吨(含十二吨)货车
30
八类车
十二吨以上货车
35
各型摩托车2
第十四条为方便车主交费,可以实行全程一次性交费(进站交费、出站验票),也可以实行半程交费(每通行一个站交一次费)。
第五章车辆通行费包交办法
第十五条为简便征费手续,减轻车户(主)的负担,根据云南省交通厅《车辆通行费包交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宣天公路沿线乡、镇的车辆,采取固定包交的办法计征车辆通行费:
(一)宣天公路沿线乡、镇(虹桥、板桥、炎方、播乐、花山、盘江)的各类机动车。
(二)宣天公路沿线短途客、货车。
(三)经常往返于宣威至天生桥的营运客车。
(四)三十座以下卧铺客车按三类车计算包交车辆通行费。
(五)宣天公路沿线大型企业运送物资的货车,采取定车定额、按核定里程交费。
第十六条包交车辆通行费的计算依据:
(一)车辆通行费月包交比率按通行里程确定。
(二)月包交天数按每月20天计算。
(三)根据各类车型,确定每天往返的通行趟数(同一收费站往返两次按一趟计算)。宣天公路沿线虹桥、板桥、炎方、播乐、花山、盘江乡(镇)的短途客货车按每天两趟核定;其他车辆按每天一趟核定。
(四)月包交车辆通行费计算公式:月包交车辆通行费=每趟收费标准×20天×包交比率×通行趟数。
(五)宣天公路沿线乡镇两轮摩托车,按每月10元包交车辆通行费。
第十七条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各类通行车辆,按通行里程确定包交比率。
(一)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15km以内,包交比率为20%。
(二)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15—25km以内,包交比率为35%。
(三)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25—35km以内,包交比率为55%。
(四)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35—45km以内,包交比率为65%。
(五)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45—55km以内,包交比率为75%。
(六)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55—65km以内,包交比率为85%。
(七)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65km以上,包交比率为100%。
第十八条包交车辆通行费的车户(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宣天公路板桥或施家屯收费站签订“车辆通行费包交协议”,确定包交路段范围。超出包交路段范围通行其他收费站时,按该收费站征收标准交费。
第十九条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车辆,应按下列程序申办包交:
(一)由申办单位或个人到宣天公路各收费站领取《车辆通行费包交申办表》和《包交车辆明细表》(以下简称:《申办表》和《明细表》),认真填写两表内容,并加盖单位或村委会(办事处)、乡(镇)单位公章。
(二)由申办单位或个人持《申办表》和《明细表》及《驾驶证》、《行车证》、《身份证》复印件到宣天公路各收费站审核,报宣天公路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条对车辆通行费包交实行按季度办理。办理时间:每季度月末10日至25日,办理下季度包交车辆通行费手续。包交证一经核发,在其有效期内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包交证应视为有价票证严格管理,设立包交证印制、核发、登销明细账,由专人负责监印、核发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车辆通过收费站时,驾驶员应主动出示包交证,收费员应对车辆号牌、有效期限、专用印章等进行严格查验。车辆通行费督查部门要对是否认真查验包交证进行严格监督。
第二十三条凡遗失、损毁包交证的,在其核发的有效时限内,应及时补办新证。凡未按期申办包交车辆通行费手续或换发包交证的,应延期至下一次申办或换发。
第二十四条对车证不符及转借、涂改、伪造包交证的,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包交证。同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车户(主)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因内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征费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纳入专户存储,按照“统收统还、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负责征收车辆通行费的宣天公路管理处应将全部收入存在银行开立的“通行费收入上解专户”。同时向市交通局和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报送收入月报表及向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报送票据收发结存月报表,年终报送财务收入结算。
第二十七条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除按规定支付必要的宣天公路所需正常的养护、大中修、水毁抢修等工程费用,缴纳税金,收费机构和公司经费外,其余部份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及利息。
第二十八条宣天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及收费机构经费的年度收支计划,由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负责编制报市交通局批准执行。
第七章征费票证管理
第二十九条收取车辆通行费,票证必须开具由云南省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负责发放及核销,票证印有“宣天一级公路专用”及“偿还贷款”字样,其票证种类为:
(一)机开定额票:面值为四元、壹拾贰元、壹拾捌元、贰拾贰元、叁拾元、肆拾元、肆拾捌元、陆拾元、柒拾元九种。
(二)发票(一式三联,限于固定包交车辆使用)。
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由云南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执行本实施办法,有以下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市交通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发现宣天公路及其设施重大隐患,及时报告或者排除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
(二)在宣天公路抢险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同破坏宣天公路及盗窃、损坏其设施的行为作斗争的。
(四)检举、揭发偷、漏车辆通行费或者伪造车辆通行费票证的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逃交、拒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根据《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责令其停车,补交车辆通行费,并处车辆通行费5倍以下罚款。
在交纳车辆通行费过程中,故意阻碍车辆正常通行的,处2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收取的罚款,不得自行使用,必须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大吨小标车辆,由“治超”点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除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外,其余有关车辆通行费的征收问题仍按《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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