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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边境集市贸易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0]11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边境集市贸易区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七日
西藏自治区边境集市贸易区管理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国税局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拉萨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拉萨分局西藏自治区口岸办公室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西藏边防总队
(2000年10月8日)
第一条为有效促进我区边境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规范边境地区集市贸易的管理与经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市贸易区的统一管理机构为在各集市贸易区的管理委员会,即所在地政府。
第三条边防、海关、国税、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支持配合各集市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条从事集市贸易区交易活动的人员须持有效的证件接受边防、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的检查。
有关检查部门应当依法行使其职权,并为经营人员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出入境货物由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照规定进行监管。
第六条出入境运输车辆由边防管理部门、海关指定的通道或线路出入。进出集市贸易区内的交通工具必须接受边防、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检查。
第七条对交通工具、线路及人员仅限集市贸易区内并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八条对在集市贸易区内进行交易的商品,由集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其他费用不再收取。
第九条所收取的管理费用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集市贸易区的基础建设。
第十条集市贸易区每年的进出口额均由各集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统计,并及时报送所在地就近海关。
第十一条各集市贸易区的治安工作由集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所在地公安、边防等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口岸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