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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9 生效日期: 2004-06-09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大
发布文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计划部门在审查批准涉及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新建项目时,应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审查意见。”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其他建筑物,必须留出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
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做到一旦战备需要能保证迅速转入战时防空或坚守城市作战使用。”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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