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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核发换地权益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2 生效日期: 2000-11-12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0]13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快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闲置土地工作进度,切实做好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 62号)、《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0]41号),现就核发《换地权益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政府是签发《换地权益书》的法定主体,负责依法审查土地权益关系,核定土地权益数量,向土地权益人签发《换地权益书》和收回闲置土地,并对签发《换地权益书》记载的权益事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省政府为《换地权益书》的核准机关,授权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空白《换地权益书》印制的有效性进行核准,加盖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印章。经核准盖章的《换地权益书》,由市、县政府依法填写签发。 
  二、各市、县政府应当严格审查土地权益关系,准确核定土地权益数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签发《换地权益书》。签发《换地权益书》应当同时收回相应的土地。 
  三、签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评估拟收回土地地价现值。承担《换地权益书》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B级以上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禁止地价评估和确认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各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价评估结果的审查、确认和评估异议处理工作的管理。土地权益人对地价评估和确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市、县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或省土地估价鉴定委员会鉴定。 
  四、认真做好《换地权益书》及收回土地的登记与备案工作。各市、县政府应当在签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并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将签发《换地权益书》和收回土地情况报送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程序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五、切实加强存量闲置建设用地的管理。以《换地权益书》收回的及以其他方式收回的存量闲置建设用地,依法由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统一管理。存量闲置建设用地的供给审批,必须严格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纳入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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