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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财政局 农行山南地区中心支行关于地区农牧民安居工程贷款贴息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6 生效日期: 2006-06-16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行署办公室
发布文号:

山南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财政局农行山南地区中心支行关于地区农牧民安居工程贷款贴息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行办发〔2006〕87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局、处、办、室:
  地区财政局与农行山南地区中心支行共同制定的《山南地区农牧民安居工程贷款贴息资金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山南地区农牧民安居工程贷款贴息资金暂行办法
(2006年6月9日)
地区财政局农行山南中心支行
  为切实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实施好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减轻农牧民贷款负担,保证农牧民安居工程贷款投入,根据《山南地区农牧民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2005年全区统计年鉴在册的户籍在山南地区的农牧户(不含新增户),在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中因新修(包括兴边富民、扶贫搬迁、游牧民定居)而产生的银行贷款属于本次贴息的范围(不含整修),农牧民其他贷款则不属于本次贴息范围。
  第二条山南地区农牧民安居工程贷款的贴息期限为3年,由地区财政局按当年确定的农牧民安居工程贷款额度内从贷款之日起三年内承担贴息,各提供贷款的农行营业网点必须与农牧户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如农牧户因提前(不足三年)还清安居工程贷款,则贴息到还清之日为止;如农牧户在三年内未还清安居工程所有贷款,对超过三年期限贷款利息地区财政将不予贴息,原则上由农牧户自行承担利息。对持“铜卡”及铜卡以下的农牧户安居工程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五年,其后两年利息由各县政府解决贴息资金,并向县农行做出书面承诺。
  第三条由于山南地区各县区域差异较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对农牧民安居工程贷款的贴息金额做如下规定:泽贡公路(即乃东、贡嘎、扎囊三县)沿线300米以内的农牧户贷款贴息金额为5万元以内;泽贡公路300米以外和其他各县农牧户安居工程贷款的“金、银”卡在银行授信额度内(含信用乡镇、村)贴息,“铜卡及铜卡以下(含信用乡镇、村)”贷款金额为3万元以内贴息(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贷款)。对整修农牧户贷款不予财政贴息,对超出贴息金额的贷款,其利息原则上由农牧户自行承担。
  第四条贷款利率按西藏农牧区金融优惠政策执行,即:按贷款证(钻石卡、金卡、银卡、铜卡)条件执行。对持“钻石、金、银”卡的农牧户执行西藏一般类贷款同期同档次利率;对持“铜卡”及铜卡以下的农牧户执行西藏扶贫贴息贷款利率,没有办理贷款证的农牧户执行西藏一般类贷款同期同档次利率。如由于金融政策变化贷款利率进行调整时,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按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浮动执行新的贷款利率,相应财政贴息金额也跟利率进行调整。
  第五条地区财政将按季对农牧民安居工程贷款进行贴息,其具体操作方式为:每季末由农业银行各县支行统计全县每户农牧民安居工程贷款详细情况,并计算出贴息金额后,报县农牧民安居办、县财政局审查,各县财政局审查无误后将所需贴息金额报地区财政局,由地区财政局审查无误后统一下拨给地区农行当季财政贴息资金。
  第六条本办法出台前,农行各营业网点已经对农牧民安居工程发放的5万元以内贷款,地区财政将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从贷款之日起三年内。
  第七条严格审查贷款贴息范围,各县农牧民安居工程办公室要将年度内新建农牧户每户详细情况提供给当地县农行,农行各营业网点、各级农牧民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要严格审查农牧民安居工程贷款范围,严禁变相操纵贷款用途。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管理,原则上贷款发放后直接存入该户个人存折,乡(镇)、村委会要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农牧户使用贷款时由乡(镇)安居工程办、村委会主管人员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出具取款证明,在当地农行营业网点办理取款手续。对贴息贷款使用过程中出现因管理不善,改变贷款用途或超出贴息范围的,取消该年度该县所有贷款贴息补助。地区财政、审计、农行山南中心支行对贴息贷款使用情况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九条各县安居办、县农行要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地区安居办审批的年度计划指标以内,对当年农牧民安居工程贷款总量适当控制。
  第十条各县、乡(镇)、村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农牧民安居工程贷款贴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日常贴息贷款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如上级有关部门对此有具体的政策规定,本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山南地区财政局、农行山南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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