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3 生效日期: 2007-01-23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13号2007年1月23日
现将《西安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印发你们,从2007年2月开始施行。
制订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是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推进我市信息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切实改进和完善信息工作的考核评比,鼓励多报信息、报好信息,更好地为政府决策服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2007年2月开始,市政府办公厅将按此办法对各单位报送信息情况进行统计。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已采用信息按此办法计分。

西安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为切实推进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为市政府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
(三)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信息机构;
(四)市政府各直属机构的信息机构;
(五)其它信息网络单位。
二、考核等级及报送任务
为确保信息质量,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能及任务,将考核对象分为五级实施考核。各单位全年被采用信息积分总和达到相应级次考核指标分方可获得评选先进资格。
一级: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考核指标分150分。平均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12条,其中调研信息(指问题类、建议类、经验类等信息)不少于2条。
二级:市政府驻北京办、市政府驻上海办、市政府驻深圳办。考核指标分120分。平均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10条,每2个月报送调研类信息不少于3条。
三级: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西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西安阎良航空基地管委会、市浐灞河管委会。考核指标分100分。平均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7条,其中调研类信息不少于1条。
四级:市政府各直属行政机构、垂直管理机构。考核指标分80分。平均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5条,每季度报送调研类信息不少于2条。
五级:市政府其他组成机构、企业和其它信息网络单位。考核指标分50分。平均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2条,每2个月报送调研类信息不少于1条。
信息报送统计数据以网上报送条目为准。
三、评分标准
(一)采用计分
1.《市政信息》普刊、专报、《西安要情》单独采用每篇记5分,综合采用每篇记3分,被同时采用的不累计加分;
2.《市政信息》特刊采用的信息每篇记10分;
3.调研类信息被采用后每篇记15分;
4.被省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篇分别再记5分、10分。
(二)批示加分
1.国务院领导作出批示的,每条信息加20分;
2.省、市政府领导作出批示的,每条信息加10分;
3.同一条信息多级领导分别作出批示的累计加分,最高加40分。
(三)过失扣分
1.未完成报送任务的,少报1条信息扣2分,少报1条调研类信息扣5分;
2.未按要求上报市政府办公厅约稿信息的,一次扣5分;
3.信息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30分。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年度为前一年的11月至本年度10月。考核单位年度总分=全年信息采用得分+领导批示加分—累计扣分。
(二)市政府办公厅每月上旬通报上月信息采用及累计得分情况。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组成机构和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信息采用情况实行零通报制度。
(三)对我市的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得分如居省信息直报点后15位,则取消该单位作为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资格,且不能参加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
五、评比表彰
(一)市政府办公厅主要依据考核得分,同时结合政务信息网络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设施配备等情况,每年度从考核对象中分类评选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若干名,予以通报表彰。
(二)市政府办公厅根据信息报送的数量、质量情况,每年从考核对象中分类评选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工作者和优秀信息员若干名,予以通报表彰。
(三)全年过失扣分累计超过30分(含30分)以上的单位,取消评选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资格。
(四)对全年被采用信息积分总和未达到相应级次考核指标分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