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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2 生效日期: 2000-09-22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0]184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9月22日 
 
 
湖北省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落实《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各级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确保《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目标责任书》中各项目标、措施及责任得到落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省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由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省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打假领导小组)分别负责。省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与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打假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检查考核的结果定期向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和省打假领导小组报告。 
  《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初由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各市、州应将《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企业,并明确其相应的质量、打假责任。 
  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打假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和《湖北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及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打假工作的要求,结合上年度各市州质量及打假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各市、州下年度《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的工作目标及内容,经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和省打假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同意后,报请省政府领导审定。 
  二、考核程序 
  1、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每年年末进行检查考核,由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和省打假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人员组成检查考核小组,按照年初签订的《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对责任单位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2、各市、州政府年末应对《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及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查,将全年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 
  3、省检查考核小组根据各责任单位的自查情况,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座谈、现场检查、走访有关单位等方式进行检查考核,并按照《湖北省质量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细则》和《湖北省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细则》(《考评细则》由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打假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下发),对责任单位各项目标及工作的完成情况逐项提出检查考核意见。 
  4、检查考核小组根据检查考核的情况,与责任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综合性的评价意见报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和省打假领导小组。 
  三、检查考核内容 
  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按《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分为工作责任和工作目标两个部分,按条款分为关键职责项和主要目标项(见《细则》)。其中,关键职责项和主要目标项为主要检查考核内容,是必须完成项。 
  四、检查考核评定方式 
  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1、责任单位切实认真地履行了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职责,关键职责和主要工作目标全部达到要求,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 
  2、责任单位基本履行了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职责,关键职责和主要工作目标基本达到要求,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上为合格。 
  3、责任单位基本未履行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职责,主要工作目标没有达到要求,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检查考核结果的处理 
  根据《湖北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第40条规定,对检查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省政府授予质量工作或打假工作先进市(州)称号,并从省政府拨给的质量经费中给予奖励;检查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列为下年度质量、打假工作的重点地区,并由省政府通报批评或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检查考核的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并作为考核责任者政绩的重要依据。 
  六、本办法由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打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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