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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1 生效日期: 2007-06-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件号:宝政发〔2007〕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8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
宝鸡市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
水资源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河流、水库、渠道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部分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以取水户为单位,按照取水量计收。
  超计划取水量在20%以内的(含20%),其超计划部分按征收标准的2倍计收;超计划取水20—40%的(含40%),其超计划部分按征收标准的3倍计收;超计划取水40%以上的,其超计划部分按征收标准的5倍计收。
  第五条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按照取水许可权限,分级征收。
  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取水户的超计划取水量,作出征收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的书面决定,由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的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户送达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户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的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缴纳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的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超越权限收费;不得随意减收、免收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的水资源费。
  第九条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取水户缴纳的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的水资源费不得计入生产成本。
  第十一条取水户应当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水量数据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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