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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8 生效日期: 2004-02-18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31号令
延安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完好和美观,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范围是指市区主要道路(河道)两侧临街和重点区
的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岗亭、报刊亭、电话亭、邮筒、公交站牌、店门面、桥梁、雕塑、围墙、栅栏、护栏、广告
牌、灯箱等。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受市城市管理局
的委托,具体负责对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的组织实施。
宝塔区人民政府,市建设规划、工商、公安、房管、交通、河道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搞好建(构)筑
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工作。
第四条建(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由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
任人负责。
已出售的原公有住房的外立面的保洁工作,由售房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房产管理单位负责。
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市政公用、环卫等各类公共设施的保洁工作,由设施产权管
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无明显污迹;
(二)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
(三)无乱挂、乱贴等现象;
(四)建筑物附属物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色调、选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城市市区主要道路(河道)两侧临街和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保洁:
(一)玻璃类墙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二)瓷砖、大理石、花岗石、粘塑类及可洗涂料类墙体至少每半年清洗一次;
(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四)油漆类墙体至少每年刷漆一次,每半年清洗一次;
(五)书报亭、电话亭、公交站牌、交通岗亭、路牌、指示牌、店门面至少每半年油饰一次,每周清洗一次;
(六)金属类栅栏(不包括不锈钢)至少每年油漆一次,金属类栅栏至少每周清洗两次;
(七)桥梁、雕塑至少每年粉刷、油饰一次,每季度清洗一次;
(八)霓虹灯、大型广告牌至少每半年清洗一次;
(九)广告灯箱、牌匾类至少每周清洗一次;
(十)雨伞、遮阳蓬为布质材料的,每年更换一次,其他材料至少每年清洗两次;
(十一)因施工、装修、改造等原因,致使建(构)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油饰。
第七条建(构)筑物外立面如有缺损、破旧、褪色和明显污迹,有碍观瞻、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粉
刷、油饰,确保整洁美观。
第八条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保洁。
第九条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粉刷或者整修时,应当保持原建(构)筑物色调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延安市市容市貌
管理暂行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责任人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承担责任的,由该建(构)筑物的管理部门或辖区
办事处委托专业清洗公司按规定进行作业,所需费用由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责任人支付,对拒不支付的,
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延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各县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司法法制规定令
主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延安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中省驻延各单位。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2月18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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