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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教育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5 生效日期: 2004-12-15
发布部门: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教育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教育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金昌市教育救助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解决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子女上学难的问题,根据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教育救助原则
坚持政府资助、民政主管、部门参与、社会互助、属地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坚持低标准起步,高质量运作,规范化管理,制度化救助的原则;
坚持统一救助范围、统一统计口径、统一审批程序、统一救助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监督考核的原则。
二、教育救助对象
教育救助在重点突出义务教育的同时,积极拓宽救助层面。教育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一)全市城乡低保户(特困户)中特别困难的在校中、小学学生(不含择校生、借读生等);
(二)当年考入高校的特困学生(不含自费生);
(三)个别因重大疾病或意外灾祸造成暂时家庭特别困难的在校中、小学学生;
(四)全市城乡散居孤儿的上学;
(五)其他有关政策明确规定,需要给予特殊救助的在校大、中、小学学生等。
三、救助资金筹集
市、县(区)政府都要建立教育救助基金,其筹资标准分别按市、县(区)人口总数为基数,每人每年0.5元纳入预算,并在同级财政部门设立“教育救助基金专帐”,通过各级财政拨款、相关部门(单位)筹措和社会各界捐款等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资金。
(一)市、县(区)财政列支的救助资金;
(二)争取国家、省上有关特困学生救助的资金;
(三)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多渠道筹措的资金;
(四)特困学生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接收有关可用于特困学生救助的社会捐助等。
四、救助基金管理
救助基金实行分级负担,属地管理。财政预算安排和募集的资金统一划拨到教育救助基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教育救助基金的分配使用,由同级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要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避免重复救助和救助工作上的空白点。救助名单、救助标准、救助数量等情况要及时公布,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舆论监督。
五、救助办法和标准
特困学生救助实行定期救助的办法。即每年按照就学类别、年级、学校收费等情况分类给予救助,但每年只救助一次。
具体救助标准应当坚持家庭保障为主,政府适当资助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城乡居民生活状况,救助标准为:符合救助条件当年录取的大学生一次性救助1000元—5000元;高中生500元—1000元;初中生100元—500元;小学生50元—300元。在具体实施中,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程度,适当拉开档次。
六、救助审批程序
(一)因家庭特别困难需要救助的对象应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金昌市特困学生救助申请表》,并由所在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收费或欠缴费用情况证明(新录取的大学生由毕业所在高中学校及其教育部门出具),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评议通过,张榜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审核;
(二)乡镇(街道)对村(居)上报的救助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分类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要深入救助对象所在学校和村(居)进行详细调查核实,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三)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后,就救助对象、救助金标准等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并及时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其享受救助,并经再次张榜公布一周后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家庭并说明理由。
(四)特困学生救助资金由乡镇(街道)发放,县、区民政部门核销。
(五)教育、工会、团委、妇联、残联、文明办等部门自行开展的教育救助活动,亦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做到张榜公布,公开公正,通过各种方式筹措的救助资金一律纳入教育救助基金管理,原则上谁筹措谁使用,不足时可申请基金配套,但不列入教育救助基金管理的不予配套。
七、组织实施
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社会力量支持的教育救助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县、区政府要制定特困学生救助管理办法,具体负责本地区教育救助制度的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汇总整理各单位统计上报材料,建立教育救助数据库和相关台帐,全面掌握救助对象的家庭情况、人数和具体类型;要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做好审批发放和检查指导等工作;要建立特困学生救助公示制度和救助资金检查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特困学生状况,如实反映特困学生救助情况,切实做好全市中小学生义务教育工作,落实城乡特殊困难学生义务教育期间的优惠政策,具体负责以义务教育阶段为主的教育救助实施工作。
各级工会负责特困职工子女教育救助;妇联、团委、文明办等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春蕾计划”、“希望工程”、结对子帮扶、西部助学工程等工作的落实;各级残联具体负责城乡残疾人家庭子女和残疾学生教育救助。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特困学生救助基金管理,并根据审核确定的救助资金数量和使用计划,及时将救助金拨付县、区民政部门,确保救助工作按时进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都要自觉接收民政部门的指导,如实提供特困学生救助所需的情况,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审核、审批等各项救助工作。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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