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02 生效日期: 2004-01-02
发布部门: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单位:
《金昌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金昌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审批表

二○○四年一月二日
金昌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
经济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甘肃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暂行办法》及有关安置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是指,符合在我市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非农”户口入伍服满一、二期现役的复员士官、转业士官,本人放弃国家安置就业,采取自谋职业,国家给予其一定经济补助的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本人向下达安置计划的同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发给《金昌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审批表》(式样附后)。
第四条凡民政部门已为其安排过工作或本人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不得再申请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第五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标准为:省上下达安置计划部分的退伍义务兵1.2万元;服现役不满10年的复员士官2万元;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3万元。
第六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列支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资金;
(二)各级财政收缴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
(三)其它资金。
第七条市、县(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人数和所需资金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资金到位后,由市、县(区)安置办公室与退役士兵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县(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县(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标准,须报市财政局、物价局、民政局备案。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