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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湘发[1999]3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1999]第10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现就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自办市场的移交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市场移交的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所办市场实行管办脱钩的方针、政策为指导,在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根据有利于推进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有利于强化市场监管和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市场移交工作,实现市场的平稳交接。
二、市场移交的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独家投资建设,产权全部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类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单位联合投资所建市场中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产权份额。
三、市场移交的原则
以市、县为单位,设立市场服务中心,在实行机构、职责、人员、财务“四分离”的基础上,依法对市场的财物进行严格审计,公平、公正地搞好市场移交。按照“债(债权、债务)随市场交,人随市场走”的原则和省人民政府[1999]第10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第一条第二款中关于人员编制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市场服务中心连同分流人员和市场移交给当地政府财办或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
四、市场移交的程序
1、建立健全市场服务机构。有市场移交任务的市(州)、县(市、区),经当地编办批准,成立市场服务中心。未成立市场服务中心的市(州)、县(市、区)要迅速成立。各地对市场服务中心已明确的级别不变,未明确级别的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市场服务中心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机构、职责、人员、财务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彻底脱钩。
2、明确市场服务机构职责。市场服务中心的职责是:经营管理市场资产;负责市场内的物业管理、市场规划、市场开发和维修;负责市场内治安、消防、卫生等日常服务;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设施,开展代储、代运信息咨询和其它服务;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交易手续提成费和其它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偿服务费。市场移交后,市场设施租赁费与市场管理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一律由市场服务中心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开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其它有偿服务费主要用于市场服务中心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市场建设维修经费、偿还市场建设负债等支出。
3、清理市场资产和债权债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办市场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牵头,工商、财办、审计等有关部门配合。通过清理,严格界定应移交的产权和债权债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办和联办市场中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用于市场交易的产权份额,连同市场建设(含维修、改造、添置设施等)形成的债权、债务(包括银行贷款、社会和个人集资、市场建设工程欠款等),全部移交给当地政府。市场内属市场产权的办公房及附属设施划归市场,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办公房、住房及其它非用于市场营业的产权连同债务上划。在清理市场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基础上,要建立和完善市场档案资料,实行一场一档。
4、产权、债权债务移交。清产核资完成后,经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服务中心双方签订移交协议书,将应移交市场的产权、债权债务一并移交给市场服务中心。随后应无偿重新办理有关产权登记以及债权债务转移的手续,明确产权归属和债权债务关系。
市场服务中心在登记市场产权时,不再补交原来市场建设时减免收取的征地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及其它相关税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得将减免的税费计价移交。
5、市场人员配备。市场服务中心在移交前,不得向社会招录、招聘人员,所需人员应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有超编人员中解决。
五、市场移交的保障措施
1、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财办(委)、财政、编制、国资、银行、工商等部门参加的市场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由1名政府领导牵头,负责市场移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积极主动做好市场移交的有关工作,会同当地政府接收部门制定市场移交工作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实施。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办市场移交工作在年底前完成。
2、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令畅通。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趁机侵吞、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精心组织,稳妥实施,对市场移交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要及时化解,确保市场的平稳交接。
4、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执行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1]7号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支持培育和发展市场。同时,每年从全省收取的市场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由省财政会同省工商局、省财贸办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流人员数量、市场债务等情况,分别补助给各地,多方筹措资金,用于各级市场服务中心偿还市场建设债务,促进市场的巩固和发展。
5、各商业银行要协助交接双方做好债务划转和转据手续。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