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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办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质量通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26 生效日期: 1998-10-26
发布部门: 国家开发银行
发布文号: 开行办厅(1998)33号
各信贷局、评审局、后评价局,武汉分行: 
  根据9月7日《行长办公会会议纪要》要求和行领导批准的贷款质量通报格式,我行建立贷款质量定期通报制度,向国务院有关综合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省(市)政府定期通报有关贷款质量情况。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通报”运转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及“通报”办理程序 
 
  1.主办单位承办贷款质量通报,仍比照办理公文的程序,使用公文首页纸标注通报的主送单位、主办单位、承办人及领导签发。 
 
  2.行业贷款质量通报(简称行业通报,下同),主办单位是后评价局。后评价局编写的行业通报经评审局会签后,交办公厅统一编号,呈送行领导签发;“通报”形成后全部交由主办单位负责分发,其中需主送行业部门的由后评价局转交有关评审局,由评审局负责向对口行业部门送发。 
 
  3.地方贷款质量通报(简称地区通报,下同)主办单位是信贷局和武汉分行。各信贷局和武汉分行根据后评价局提供的统一格式编写地区通报,经后评价局会签后,交办公厅统一编号,呈送行领导签发;“通报”形成后全部交由主办单位负责分发,其中主送地方政府的由信贷局负责向对口省(市)政府送发。 
 
  二、格式、密级和印制数量 
 
  1.格式。贷款质量通报全称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质量通报”。格式为后评价局提供并经行领导批准的统一格式。 
 
  2.密级和印制数量。通报密级确定为“机密”,各单位请严格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通报限量印制和发送(每份通报印制20份)其中: 
 
  行业通报发计委、经贸委和主送单位各1份,行领导4份,主办单位7份(含立卷归档1份),会签评审局3份,统计局1份,办公厅2份,共计20份; 
 
  地区通报发省(市)政府、地方计委、经委各1份,行领导4份,主办单位9份(含立卷归档1份),后评价局1份,综计局1份,办公厅2份,共计20份。 
 
  三、有关意见和要求 
 
  1.贷款质量通报的业务管理归口部门是后评价局,“通报”编号及呈签由办公厅负责。 
 
  2.通报的会签由主办单位直接送达到会签单位,会签单位应抓紧时间及时会签。 
 
  3.贷款质量通报应在行领导或办公会议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和送出,办公厅负责相应的督办。 
 
  4.通报送出后1个月内,主办单位应注意收集、跟踪有关反馈意见(行业通报由评审局了解跟踪)。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质量通报”式样 
 
  1.向地方政府的通报式样(略) 
 
  2.向行业部门的通报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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