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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进一步简化、规范各类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1 生效日期: 1999-06-21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增强杭州经济发展的竞争力,经研究,现对简化、规范各类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提出如下意见: 
  一、简化非公司制企业的审批手续。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设立由原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简化为由组建单位直接申请注册,主管部门在其登记表上盖章审批。 
  二、简化变更登记手续。企业法人除变更经济性质、调整隶属关系、企业合并和分立尚需主管部门盖章审批外,其他登记事项可直接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非企业法人除变更核算形式升格为企业法人外,经上级法人同意后可直接申请变更其它登记事项。 
  三、进一步规范经营范围。商贸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别审批的项目外,均可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中的大类核定。 
  四、取消自然人股东必须是无业人员的限制。除国家公务员(包括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军人和学生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向公司出资并依法享有股东权益。 
  五、取消完全由自然人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在设立登记时必须具备8名从业人员的限制,但企业在翌年参加年检时应提交雇工人员的具体名单。 
  六、取消外地自然人投资申办企业必须提交暂住证的限制;取消外地来杭投资但不在杭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的限制。 
  七、租用房屋场地申办企业时须查验合法的租赁文书和权属证明,《房屋租赁证》或《土地使用权租赁证明书》由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改为后置管理。 
  八、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合并为一个步骤,即在名称预登记时股东签名、盖章可与设立登记时的所有签名、盖章合二为一,股东签一次名、盖一次章即可。 
  九、允许股东在名称预先登记时使用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传真件,在办理设立登记过程中再提交原件供核对。 
  十、取消在企业登记申请过程中先填写草表的程序,改为直接填写正表,方便企业办理注册登记。 
  十一、国有企业在利用外资嫁接改造中,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部门同意,原国有企业的名称、各类许可证可以在新组建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沿用。 
  十二、公司制企业因中方部分或外方的股权转让而发生企业类型变化的,均可通过变更的形式办理登记。 
  十三、凡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其在名称中冠“实业”、“工业”等字样。 
  十四、为了吸引外国大企业来杭投资,允许国外有投资意向的大公司来杭试销产品一年,投石问路,以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 
  十五、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某些国民待遇,销售与本公司产品相关配套产品或同行业的产品。 
  十六、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程序,凡变更名称、住所、董事长、总经理,增设分支机构,可持合法的证明文书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十七、为方便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可由各分局初审后上报市局核准;也可由市局直接受理。 
  十八、商贸企业名称登记中需要使用商业业态类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政府流通主管部门发布的业态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办理登记。放宽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与其他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其名称中可使用“经营部”、“商行”等字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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