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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乡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6 生效日期: 2005-04-26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乡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48号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乡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乡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乡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及我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有组织、有计划、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发农村乡土人才,使乡土人才的开发、培养、管理工作更加具有规范性和科学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乡土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内人专字11999)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级乡土人才的开发、培养、管理工作,并要与同级组织、科技、农牧、林业、水利、扶贫、镇企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搞好我市乡土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条乡土人才范围:
(一)在农村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运输、建筑、医疗等行业中,具有一技之长、成绩突出的乡土实用人才;
(二)在旗县区基层单位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推广和普及的人才;
(三)农村中技术冒尖,效益显著,事迹突出的乡镇企业;
私营企业、民营企业、村办企业、民办实体中非全民所有制身份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农村中各类科技推广示范户和专业生产示范尸的技术骨干;
(五)依靠科学技术和管理,带领群众脱贫致富业绩突出的村干部。
第四条各旗县区人事部门要把乡土人才纳入人事人才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范围,纳入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规划中,不断完善乡土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办法,建立一支素质较高,分布广泛的乡土人才队伍,为我市农村经济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
第五条加强市、旗(县、区)、乡(镇)三级乡土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各级乡土人才培养、使用办法,并要建立三级乡土人才信息库,提供需求信息,搞好跟踪服务。
第六条对乡土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选拔与考核。考核工作由旗县区人事部门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考核不合格者,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加大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乡土人才的事迹宣传工作创造有利于乡土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不定期举办乡土人才技术推广讲座和技术经验交流会,充分发挥“培训一批能人,带动一方br>第十七条鼓励符合条件的乡土人才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管理才能的拔尖乡土人才,可推荐进入村级领导班子或到乡镇“五站”工作。
第十八条各旗县区应建立本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对于本地区乡土人才的开发和培养给予一定资助。
第十九条各旗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乡土人才选拔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呼和浩特警备区,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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