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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收入征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20 生效日期: 2001-01-2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收入征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10号

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收入征收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收入征收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调动各执收部门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确保市本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入库,不断增加市本级财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财政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关部门不得为了获取奖励征收过头税、乱收费、乱罚款。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专指呼市国税局、呼市地税局、呼市财政局。
第四条对有执收职能的主管局、执收单位及领导个人的奖励由市财政局确定。
第五条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在完成当年市人大通过的市本级财政收入各自任务的前提下,方可获得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一是达到上年市本级实际收入数额(不含如意、金川开发区收入),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获得基数奖励额100万元、100万元;二是完成当年预算任务,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按比上年实际收入基数增加额的2%、5%兑现奖励;三是超过市人大通过的预算任务数额,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按超额部分的5%、10%兑现奖励。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收入不计入奖励范围。
市财政局完成当年预算中财政部门组织的收入任务,可获奖励50万元。
第六条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均衡入库,实行奖励资金和收入进度挂钩,第一季度完成收入任务的20%时,奖金按奖励基数额的25%兑现:第二季度完成收入任务的45%以上时,奖金累计拨付到奖励基数额的50%;第三季度完成收入任务的70%时,奖金累计拨付到奖励基数额的75%;
第四季度完成全年任务时,年内基数内奖励全部拨付到位。年终,未完成市人大批准的预算收入任务,已发奖金从下年度奖励资金中全部扣回。
第七条只完成本级收入任务而未完成全市收入任务时,执收部门不能获得奖励。
第八条为了增强各执收部门领导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每年度,以政府名义对完成收入任务部门的领导及具体征收人员进行奖励,奖金从各部门所获奖金额中支付。
第九条各旗县区对同级税务;财政部门征收奖励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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