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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28 生效日期: 1997-11-2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政发[1997]11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办法》作如下补充: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补充以下内容:
(一)凡在呼市临时居住的无正式城镇户口的外来人员,每人每季度缴纳价格调节基金50元,不足一季度按每季度标准征收;
(二)将《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作如下修改:旅店业按每床每天床位价,分别以档次征集价格调节基金。床位价格在50元以下(含50元)的,每床每天按2元征收;50元至80元(含80元)的,每床每天按3元征收;床位价格在80元至120元(含120元)的,每床每天按5元征收;床位价格在180元以上的,每床每天按10元征收。
二、据《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本项收费也可用于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等项开支。
三、本项收费由市行政事业性征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制定实施细则。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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