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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贫困农牧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23 生效日期: 2006-08-23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巴政办128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贫困农牧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贫困农牧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自治州贫困农牧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建立健全贫困农牧民医疗救助体系,切实解决我州贫困农牧民
看病难问题,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
吾尔自治区农牧区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05〕46号)
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
观,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改革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有关精
神,以人为本,逐步建立和完善农牧区医疗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农牧
区特殊困难群众基本就医问题。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的原则。
(二)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救助对象
凡是自治州常住户口的农牧区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医
疗救助:
(一)五保老人、孤儿;
(二)革命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
军人等特殊优抚对象;
(三)其他特困人员。
第四条 救助办法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的救助方式:
1、五保老人、孤儿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个人参保应承
担部分无力支付的给予全额资助;其就医后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新型
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个人仍无力支付,并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
的给予重点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2、优抚对象及其他特困人员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重大
疾病,其就医产生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费
用仍然过高,并严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
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二)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县,对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五保老人和孤儿实行重点救助;对优抚对象及其他特困人员给予适当
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县自行确定。
第五条 救助程序
(一)本人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救助卡或医院诊断证明向户口所在地
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评议,张榜公布。申请人填写《农牧区医疗救助
申请审批表》或《农牧区大病救助申请审批表》。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县市民政部门审查,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再次张榜
公布5天。
(五)无举报或举报查无实据的,方可实施救助。
第六条 资金筹集、使用与管理
农牧区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分级管理。
(一)资金筹集
1、上级部门下拨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2、州、县市财政按各50%的比例年度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
3、动员社会捐助的资金;
4、社会福利公益金提取的资金。
(二)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1、各县市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户储
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实施救助。
2、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杜绝截留、挤占、
挪用等现象,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群众监督。对弄虚作假、虚
报冒领的严肃查处,追回冒领资金,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救助对象救助档案。具体内容:
(一)申请报告;
(二)《农牧区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农牧区大病医疗救助申
请审批表》;
(三)诊断证明与结算凭证一式三份,村、乡镇、县市民政部门各
存档一份;
(四)建立县市、乡镇、村三级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规范化管
理。
第八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县市成立贫困农牧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
的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负
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医疗救助日常
工作。
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牧区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牧区医疗救助资金、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
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制定
落实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费用优惠、服务措施。
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其他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共同做好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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