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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2 生效日期: 2008-08-12
发布部门: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2008〕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目标管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调动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制定

第二条责任目标的制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省率先崛起的奋斗目标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突出重点,着眼发展,引导和督促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县(区)政府责任目标的制定
(一)目标体系内容。包括: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目标,投资、消费和出口目标,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目标,教育、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目标。
(二)目标制定。各县(区)政府根据目标体系内容制定本县(区)年度责任目标(方案),于当年1月底前报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目标办)。市政府目标办组织有关单位审核协调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下达执行。县(区)政府的年度责任目标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责任目标的制定
(一)目标体系内容。包括:一是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二是日常工作目标。包括本单位年度主要业务工作安排及当年要抓的重点项目,主要业务指标在全省应保持和争取的位次等。三是共性目标。包括招商引资、争取上级资金等。
(二)目标制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目标体系内容制定本单位年度责任目标(方案),于当年1月底前报市政府目标办。市政府目标办组织有关单位审核协调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下达执行。市政府各部门的年度责任目标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第三章运行监督

第五条责任目标下达后,各目标责任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保证措施,每季度向市政府目标办报送目标运行情况。
第六条市政府目标办要加大对市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运行情况的督查力度,建立跟踪问效、复查核实等制度,定期对全市目标运行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及时监控、掌握目标运行动态,发现目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市政府目标办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省对市责任目标的监控,明确各项目标的监控单位和工作要求。省对市各项目标的运行监督,由市政府目标办协调各目标监控单位进行。各目标监控单位要密切跟踪监测省政府下达的相应目标运行情况,加强与省对口单位的沟通与联系,适时掌握省对口单位对省下达我市目标进展情况的认定意见,及时发现目标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省对市责任目标的完成。
第八条实行责任目标运行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市政府目标办每季度通报一次各县(区)政府责任目标运行情况,市统计局同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各县(区)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排名。

第四章考核

第九条责任目标的考核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可行的原则,综合运用调查、统计等方法,严格考核程序,改进考核方法,确保考核结果公平、真实、可靠。
第十条考核对象。承担市政府下达责任目标的单位均为考核对象。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市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
第十二条责任目标的考核分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
半年考核按照“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总体要求进行。各被考核单位要先进行自查,写出上半年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报告,于7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目标办。市政府目标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被考核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认定。
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次年的1月份进行。考核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对县(区)政府的年度考核程序
(一)自查自评。各县(区)政府对照市政府下达的各项责任目标逐项进行自查,实事求是地写出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目标办。
(二)考核认定。按照市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的统一安排和要求,由市政府目标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政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认定。
(三)综合评定。市政府目标办根据有关部门的考核认定意见,对各县(区)政府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排序办法是:首先,按完成目标项目数与本单位承担的项目数的比率(以下简称项目完成率)排序,项目完成率高的排前,低的排后;然后,对项目完成率相同的县(区),选择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等反映其经济增长水平、质量效益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指标进行比较,排出先后顺序,报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对市政府各部门的年度考核程序
(一)自查自评。市政府各部门对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认真总结检查本部门承担的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实事求是地写出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目标办。
(二)考核认定。按照市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的统一安排和要求,由市政府目标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市政府各部门需要认定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认定。
(三)分口评议。由各位副市长召集并听取分管和联系部门的工作汇报,评议其目标完成情况,对分管和联系单位提出评价意见。
(四)综合评定。市政府目标办根据各单位自查报告、有关部门的考核认定意见、各位副市长对分管与联系单位的评价意见和半年考核认定情况,分别对各位副市长分管与联系的单位进行初步排序,征求各位分管副市长的意见后,报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奖惩

第十五条奖惩工作以各责任单位的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为依据,坚持精神鼓励为主、奖罚并重的原则。
第十六条对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成绩特别突出、年度考核位居前列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称号。每个年度授予此项称号的名额,县(区)政府按2—3个确定,市政府各部门按参加目标管理单位总数的30%确定。
第十七条对完成市政府下达年度责任目标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市政府授予“全面完成责任目标单位”称号。
第十八条对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的单位,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误导致责任目标未完成,或在上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时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除在全市通报批评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鹤政〔2003〕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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