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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4 生效日期: 2008-06-04
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2008年6月4日十四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件名称修改为:“《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称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四、将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宾馆酒店按旅客入住征收:五星级或相当五星级的每人每天8元,四星级或相当四星级的每人每天6元,三星级或相当三星级的每人每天4元,二星级或相当二星级的每人每天2元(已挂星级宾馆酒店免征旅游团队基金)。”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旅行社根据旅游年业务收入按3000元至30000元分段核定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主管部门制定。”删除第五条第(三)项。将第五条第(四)项调整为第(三)项。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四)项:“商品房按销售额、存量房按评估额的0.3%征收(交易双方各0.15%,首次购买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拆迁安置房的免征基金)。”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五)项:“购买新机动车车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0.3%征收,车价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0.4%征收,车价在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0.5%征收,车价在30万元以上的按1%征收(特种车、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免征基金)。”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基金按照下列规定征收:
  (一)对入住宾馆酒店的旅客征收基金的,委托宾馆酒店代收代缴;
  (二)对旅行社征收基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对经港口过海到其他省(区)的旅客、车辆征收基金的,委托海南省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代收代缴;
  (四)对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代收代缴;
  (五)对购买新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代收代缴。
  基金按月征收。对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本基金,情节严重者,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基金使用范围:
  (一)政策性补偿;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
  (三)重要商品储备的补贴;
  (四)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
  (五)保障供给、促进流通的政府资助;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六、将《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中的“征集”统一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发布。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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