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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制作销售和随意插挂摆设国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2-14 生效日期: 1996-02-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9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来,本市出现了擅自制作销售和随意插挂、摆设中国国旗和外国国旗的现象,这是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外交部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国国旗的制作,必须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承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中国国旗的制作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查处。 
  二、严禁无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人销售中国国旗和外国国旗,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三、插挂、摆设中国国旗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 
  四、涉外插挂、摆设和使用外国国旗,必须执行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对违反规定随意插挂、摆设外国国旗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五、汽车等交通工具内不得随意插挂、摆设中国国旗和外国国旗,违反规定者由公安交通、巡警、交通和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制止。 
  六、请新闻单位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旗尊严,正确升挂和使用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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