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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I章:商品说明(制造国)(纺织制成品)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01 生效日期: 2005-01-01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01/01/2005(已失时效而略去)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01/01/2005在本命令中─“协调制度编号”(hscode)指由香港海关关长藉于宪报刊登的2001年第139号特别公告发出并经于宪报刊登的2002年第137号特别公告及2003年第102号特别公告修订的《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中说明为条目编号的编号;“纺织制成品”(textilemadeuparticle)指─(a)任何在《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下获配协调制度编号的制成品,而该协调制度编号的首6个数字是附表所指明的;及(b)任何在《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下获配协调制度编号的婴儿尿布,而该协调制度编号的首6个数字为620920。第3条命令不适用的情况版本日期01/01/2005本命令不适用于《商品说明(制造地方)(纺织制成品)公告》(第362章,附属法例j)所适用的任何纺织制成品。第4条制造或生产国版本日期01/01/2005为施行本条例,凡用以制造本命令所适用的任何纺织制成品的所有布料─(a)是在某国家制造或生产的;或(b)是在某国家裁剪而该等裁片是在该国家缝合成该纺织制成品的,则该纺织制成品须视为在该国家制造或生产。附表版本日期01/01/2005纺织制成品的协调制度编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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