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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省编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29 生效日期: 2008-02-29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8]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安全监管局、省编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全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是建设“平安浙江”的重要内容。当前我省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仍居高不下,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各类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特别是基层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求,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抓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落实,切实推进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明确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能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行使以下职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责令排除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三、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
  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是抓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针对全省乡镇(街道)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繁重而安全监督管理力量不足的实际,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切实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的主要职能,并结合乡镇综合执法和监察工作实际,根据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确定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确保乡镇(街道)能切实有效地承担起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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