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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3-10 生效日期: 1992-03-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高教财字[1992]011号
 
    .
市属各高校及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1)98号《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属高校中如有结合内部管理改革,采取把发放研究生奖学金同他们兼职工作的报酬结合的办法,请将实施办法报市高教局、财政局备案。 
  附件: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教财〔199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 
  为了鼓励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将发放研究生生活补助费的办法,改为试行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现将《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均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发放奖学金,同时享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原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 
  二、已在校学习的国家正式职工考取的研究生,原享受的生活补助费高于《试行办法》规定的奖学金标准的,可保留其高出部分。 
  三、为适应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制度改革的需要,增强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发挥研究生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学校可试行把发放研究生奖学金同他们兼任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报酬结合起来的办法。试行这一办法的学校,应将实施办法报国家教委、财政部备案。 
  四、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待遇,如另有合同或协议确定不由学校负责的,则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执行《试行办法》。 
  五、《试行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教委、财政部(85)教计字18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 
 
  为了鼓励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国家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一、享受奖学金的条件 
  凡是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还可享受优秀奖学金。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每生每月9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二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0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10元。 
  (二)硕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实际工作的,每生每月7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二年以上者,每生每月8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90元。 
  三、优秀奖学金标准、评定比例和发放办法 
  (一)博士研究生:每生200元,评定比例不超过15%。 
  (二)硕士研究生:每生150元,评定比例不超过10%。 
  优秀奖学金在每学年末评定,一次发给。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学习期间书籍补助费标准,博士生每生每年1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60元。 
  (二)为了解决研究生本人学习期间生活上的特殊困难,按每生每月2元的标准编列预算,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对研究生的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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