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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有关工资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5-20 生效日期: 1992-05-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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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有关部委、各区、县和有关局(总公司)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有关局(总公司)劳资处、财务处: 
  根据中央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聘专业职务中有关工资问题的规定,结合我市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就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有关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工资的人员范围是: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经过规定的评审程序,取得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被有任命权的单位(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政工人员不列入本范围。 
  二、执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工资的具体办法是: 
  1.企业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聘任的各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档案工资按工程技术人员系列的同级档案工资标准执行。即聘任为高级政工师,现档案工资低于企业干部工资标准9级以下的,可按9级工资标准(118元,122元,125元)执行;聘任为政工师,现档案工资低于10级副的,可按10级副的工资标准(98元,101元,104元)执行;聘任为助理政工师,现档案工资低于企业干部工资标准13级以下的,可按13级工资标准(69元,70元,72元)执行;聘任为政工员,现档案工资低于企业干部工资标准14级副的,可按14级副工资标准(54元,55元,56元)执行。(以上各级工资标准均不含提高粮油统销价后增加的6元)执行起始时间为1990年4月1日,从1991年5月1日起可按市劳动局京劳资发字(1991)114号文件规定的相应档案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2.参加首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的企业政工人员,如果在本企业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截止时间前,按我市首次评定政工专业职务的年限规定,同样符合本人现在所担任的政工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并被聘任者,其现档案工资低于本企业首次评聘的同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现档案工资水平的(在1989年9月30日以前聘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现档案工资为16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现档案工资为138元;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现档案工资:助理为103元,员为84元),可按本企业首次评聘的同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现档案工资水平执行,但各单位要严格审定和掌握。 
  3.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聘任政工专业职务所需的增资额,市劳动局将根据有关政策,核定下达一定的增资指标,计入挂钩、包干工资总额基数。所需增资的不足部分,由企业在核定的挂钩、包干工资总额基数和企业随效益增长而增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中解决。这些企业还可以根据经济效益和负担能力等具体情况,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被聘任为政工专业职务,按规定时间进入工资档次后,自主确定高于或低于档案工资的实际工资水平。 
  4.尚未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聘任政工专业职务所需的增资额由市劳动局核定下达,作为专项资金计入成本。 
  5.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单位,方可按上述办法执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工资。 
  三、实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聘任制后,企业政工人员被聘任的专业职务变动时,其档案工资一律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执行相应职务的工资标准。企业政工人员在本市企业之间调动工作时,其档案工资应按调入单位新聘任的政工专业职务档案工资标准执行。未被聘任的,不再执行原来的政工专业职务档案工资,其档案工资可由调入单位根据有关政策另行确定。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被聘任为政工专业职务后的档案工资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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